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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立足之地:国际和国内经验的比较(2010年学术会议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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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09:18: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布于  2010-11-1 13:30:34
  


方流芳

(一)
今天,我想谈论的一个与法学院身份定位有关的问题:已往两个世纪,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发生的最大变化是什么?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否已经融入了这一变化?
如果以1784年成立的,美国的LITCHFIELD法学院为起点,法学教育成为学院教育已经有两个多世纪了。在此期间,用一句话去概括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那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从行会式的师徒传授转变成了大学教育,从大学本科教育逐渐走向本科后教育。在法学院问世前,取得律师执照的条件是若干年学徒期,学徒期和培训标准都是律师行会规定的,在那个时代,法学教育就是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培训想当律师的人——雇主培训雇员,法学教育是在一个封闭的行会系统内部完成的职业教育。法学院的出现,最初或许只是偶然,渐渐地,法学院占领了律师行会的世袭领地,律师入门前的教育从行会转到大学。
如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大致有两种类型:第一类以美国为代表,只有获得法学学位的人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只有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从事法律职业,美国各州大致如此,欧洲与美国大同小异;第二类以一些拉美国家和印度为代表,在那里,法学院文凭就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通行证,国家不再另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阿根廷、印度和墨西哥属于这一类型。韩国看上去有些另类,凡持有大学学位的人,无论是否接受过法学院教育,都可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由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法学院毕业生难以通过考试,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能通过考试实属罕见,实际上是更为严苛的第一类型。

法学院的出现,也许只是一种机会主义,没有什么远大目标——创办者想分享律师行会的独占利益,律师行会也给予让步,允许法学院修学期间冲抵学徒期,法学院就这样成长起来了。在很长时间,法学院课程、修学期限、教授配置都没有一定标准,学位类型也是名目繁多。在美国,直到上个世纪60年代才实现了统一的标准化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的准考文凭只保留一个,那就是法学院颁发的J.D学位证书。这并不是人为设计的改革,而是一个缓慢的自然演进过程,经过反复摸索,多种力量的冲突和妥协,最终达成了共识——有关法学教育资源最优配置的共识。进入21世纪之后,日本、韩国也效仿美国,推行J.D学位,两国都在改革本国法学教育的同时,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日本从2004年开始推行法科大学院,经过5年过渡时期,到2009年之后,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致完成了法学教育从本科教育到本科后教育的转变,与此同时,日本大大放宽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从而建立了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学职业的纽带。无论把法学文凭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唯一的资格证,还是赋予法学文凭特权,使之成为直接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法学教育都是法律职业从业前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紧密联系时不言而喻的。就此而言,以上两种类型的法学教育,都能有效地控制资源浪费——法学教育资源大多用于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


(二)

中国法学教育是以上两种模式的另类。在中国,任何高等教育文凭的持有人都能参加司法考试,而法学和非法学参考人员的通过率相差无多,司法考试吸引了越来越多非法学专业文凭的持有人。在法学院之外,司法考试培训班已经是一项利润丰厚的产业,该产业从多方面削弱了法学院本来就脆弱的地位。首先,在高额报酬的吸引下,法学教授纷纷效力司法考试培训班,有些法学教授同时也是司法考试培训班的股东——师资在法学院之外被大量地消耗,而消耗过程则是导致师资质量退化的营利性的应试教育。其次,法学院学生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奋斗目标,凡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或者对通过司法考试没有什么帮助的课程都会受到学生冷落,法学院和学生之间的离心力增加了。第三,法学院相互攀比“司考通过率”,甚至调整课程,改变教学方法。然而,当法学院以司法考试为标杆而进行自我改造的时候,她正在放弃自己最后的领地——随着法学院与司法考试培训班之间的相似性增加,法学院正在否定自己存在的正当理由。

一方面,法学教育疏离法律职业,另一方面,法学院颁发的文凭却是种类繁多,以至区分法学文凭本身需要一点专门知识。与法律职业无关的法学学位越多,不同学位的功能越模糊,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自然也就越多。  

中国现有的法学学位包括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但同一学位并不代表同质的教育经历,例如:法学学士有的修学四年,有的修学三年(本硕连读),有的修学两年(第二学位或双学位),有的修学一年(如专科);又如:法律硕士已经发展出四个分支:招收在职人员的法律硕士(只发学位证书,不发毕业文凭)、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法律硕士,招收非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法律硕士和称为J.D.的国际法律硕士(J.D.)

法学院学位设置和入学标准,似乎是为了满足其他专业学生“改行”的需求,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可以攻读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学位,非法学硕士毕业生也可以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更有甚者,法学院为了增加收入(“创收”),多年来一直开设在职学位班,学员可免入学考试,业余学习一年或者更短时间,同样获得本科后学位。


(三)

大学法学教育在中国已经有一百年左右的历史。一百多年前,清政府设立法政学堂,本意是给读书人开辟一条新的为官之路——科举废除之后,读书人仕途断绝,人情汹汹,法政学堂之设,有“维稳”之意。法学院最初出现在中国,与法律职业人的培养并没有什么关系。一百多年过去了,当代中国法学院是否建立了自己的立足之地?是否有一个明确的使命把自己和其他机构区分开来了呢?至少,本人很难就此作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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