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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惑啊]求教 关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性——摘自2010民法6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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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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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21:5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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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李某参加国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在考试现场顺利结束后欲交卷,旁边与李某有生活积怨的考生王某夺过试卷并当场付之一炬,导致该科成绩为零而丧失被录取资格。
解说:李某最大的损失在于其公平考试的利益遭受损害,从而导致丧失了录取为公务员的机会,可就该公平考试利益受损为由,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疑问: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性包括 损害本身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但案例中李某的被侵权的损害后果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可否依据侵权损害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李某可以成立的诉讼请求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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