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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民事行为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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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6:50: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径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由谁赔偿?(答案是: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理解:
甲公司的地面施工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其无过错而不承担责任
乙是险情造成人,丙是避险人
丙丁之间是机动车对行人的关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又因为丙的损失(包括对丁的赔偿)是因紧急避险,所以应由险情造成人乙赔偿丙(也就包括了对丁的赔偿)

答案解析:丙因紧急避险而免责

问: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能因紧急避险而免责吗?紧急避险不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吗?我的理解哪里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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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3:36:33 |只看该作者
somebody快出现呀~~~迷茫中,急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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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4:34:06 |只看该作者
this is not somebody,just onebody "-"机动车不属于特殊侵权吧,还有貌似不是必然的无过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过错推定和公平原则并用更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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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4:50:09 |只看该作者
机动车致行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必须是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你的这个案例不是,所以不适用。案例中,甲公司因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而免责;丙因为紧急避险而免责;丁的损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乙,承担责任。
细节定成败,态度左人生,性格决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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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7:58:03 |只看该作者
嗯嗯嗯……交通事故中……貌似很有道理……信了你……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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