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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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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3:59: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大家: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吗? 最近科教园辅导班一民法老师在讲民法的这部分时,说单务和双务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我在做题是遇到了疑问。遗赠和悬赏广告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但也是单方的啊,怎么解释?希望大家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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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5:39:42 |只看该作者
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因为不管单务还是双务,但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共同的完成,而遗赠是死后行为,悬赏广告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少人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呵呵,这是我个人的理解,错的时候希望能够帮忙指正,一起进步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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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8:35:55 |只看该作者
采纳答案上解释的很清楚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当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行政奖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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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8:36:30 |只看该作者
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规章的法源地位。我国也一直承认行政规章中涉及民事关系的规范是民法的渊源之一。如我国在侵权法领域存在大量的行政规章,以交通事故赔偿为例,我国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害事故处理办法》(2003,铁道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1993,交通部)等,它们通常为法院所采纳,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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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0:29:47 |只看该作者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说双方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单方民事行为是完全只有一方当事人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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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8:57:33 |只看该作者
“遗赠和悬赏广告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遗赠属于单方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遗赠人有请求遗赠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而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做出的,在悬赏广告中,受要约人做出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要约属于一种意思表示,行为人作特定行为为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故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成立后,要约人有履行合同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有请求要约人履行承诺的权利,故属于单务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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