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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制度
一.特点.1.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于法的统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12篇,500条.3.用刑持平,唐朝规定的刑罚比前代都大为轻省.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历史地位:1.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吸收了秦汉以来的立法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3.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大多参考唐律.
唐六典: 1.唐六典是玄宗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管制的政书;2 在形式上唐六典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以?以官统典?为原则,以?官领其属,事归其职?为修订方法,分为治,礼,教,刑,政,事职六部分;3在内容上涉及三省六部封建机关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官员选拔等各方面,并有关于各方面历史沿革的注释.4.意义: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成为记录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保辜制度:1.唐律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保辜制度.2. 保辜制度指的是在伤害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的,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 被害人在辜限外死亡的,加害人以伤害罪论.3.意义: 保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制度,它一方面力争正确确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辜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在内容上, 宋刑统沿袭唐律疏义,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 宋刑统取法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朝的重法概述:
1.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2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厉惩处犯罪的窝藏之家,消除盗贼犯罪的社会基础;英宗颁布重法,强调重法的追溯力,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颁布<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3.后果: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用非常之刑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不仅加重了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次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折杖法: 宋太祖创设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注意:不是为宽待死刑而设立)。内容:1把笞杖刑折为臀杖2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3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④加役流折为脊杖并就地配役三年。意义:虽然使刑罚有所宽缓,但是仍然有弊端,如对轻刑犯的危害还是很严重。
刺配刑: 宋太祖创设刺配刑以宽贷死刑。
明大诰: 1.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明太祖特创大诰,作为刑事特别法.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刑事特别法而颁行天下.2明大诰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4篇.3.明大诰的特点是滥用酷刑和将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4.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它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架空.
清朝以及清末法律制度
秋审制度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2秋审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3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以后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况处理.4.意义: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大清现行刑律: 1.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清末的日期都要记.每年都考.清末以前的日期不用记)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2.内容: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其性质分为三十门; 3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在科刑④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将主体刑法确立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⑤增加了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新罪名3.意义:该法典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做更改,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而已,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上都算不上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特别要记住该法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而大清新刑律附的是暂行章程.还要搞清楚,古代中国的哪些刑罚在此法中被删除以及它的刑罚体系.)
大清新刑律: 1.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并为施行.2.内容:1在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条文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2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刑法学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制度等.3.意义: 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是它同时又是同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
钦定宪法大纲1908由宪政编查馆制定;十九信条由资政院于1911年制定,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都由修订法律馆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和编.具体的分工是修订法律馆负责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礼学馆负责亲属与继承二编.
礼法之争: 1.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等为首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2.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存留养亲,无夫奸,子孙违法教令,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3.理法之争的后果的法理派的退让与妥协,在大清新刑律中附加了暂行章程.4.礼法之争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代的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一.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贯彻?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2.在内容上.体现出封建法律专制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典编撰形式上.清末修律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颁行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没有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影响: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 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点奠定了基础3. 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现代化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 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帮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临时约法>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的权利.3.规定对临时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继续肯定临时约法确定的责任内阁制.2.规定设立国会委员会,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的职权进行限制.3.限制总统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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