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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甲、乙两人给了a公司200万,让他用劣质布冒充熔喷布生产口罩,不要有任何商标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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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7 21:10: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非法学)甲、乙两人给了a公司200万,让他用劣质布冒充熔喷布生产口罩,不要有任何商标标志,a公司按要求交付给甲、乙口罩 。然后,甲、乙将这批口罩假冒了著名品牌的非医用口罩商标在上面,出售获利300万。案发以后两人逃窜,乙在外地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还带领警察抓获甲。经查,该批口罩均不合格。

    【问题】

    甲、乙和a公司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案】

    1、甲、乙和a公司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理由:上述主体在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属于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销售达到5万元(本案销售金额300万元),即满足本罪的数额要求,所以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温馨提示】本案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本身超纲罪名),因为案件中的口罩属于非医用口罩,如果是医用口罩才成立本罪。

    2、甲、乙同时还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这属于吸收犯。

    3、同时,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结合本案,后者更重,所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乙在外逃跑期间,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即使犯罪地司法机关已经发觉,但是异地司法机关尚未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5、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协助抓捕,构成立功表现。

    ​​​【温馨提示】估计一般同学在这里只写出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这个问题可能对法条了解并不是很充分,所以个人觉得阅卷老师应该会手下留情的,写出立功表现应该给满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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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9 21:21: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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