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15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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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觉得醉驾入刑打击面太大,请结合危险驾驶罪论述醉驾入刑的合理性?
【提示】未来法硕出题可能要逐渐摆脱单纯靠死记硬背就能拿分的禁锢,需要同学们更多理解法学理论背后的逻辑甚至是立法背景,这不单单是对同学们的一个挑战,更是对我们授课老师提出的一个更高要求。未来你我共同努力!
【答案】
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约为50万起,其中死亡人数大约接近10万余人,而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据了近60%左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国家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对于某些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秩序的行为,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这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猛增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将醉驾行为纳入到刑事犯罪之中。
二、刑法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任务);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保护任务)。刑法的机能(积极作用)是: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将醉驾这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入刑能体现刑法任务和机能的本质要求。既约束了酒后驾车的行为,同样也保护了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后,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驾和酒驾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量大大下降,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换来更多的是社会道路交通的有序和老百姓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三、仅靠行政法维持健康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力不从心的表现
在醉驾入刑之前,仅靠行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行为加以惩治,效果并不突出,因为当事人面临的行政惩罚成本较低,酒后驾车也只有造成相应的实害结果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入刑,这是以最终被害人付出健康、甚至是生命作为代价的,属于一种事后干预。
四、《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且认定为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本身,即启动刑法的制裁,不需要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法益)产生具体的危险属性,体现着对交通秩序参与者生命、健康、财产的极为重视程度,通过立法对该行为的置前性打击(事前干预),更好保护相关法益,体现着刑法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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