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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的罪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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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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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4:3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教唆犯)要从一重,而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教唆犯)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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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9:11: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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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大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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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2 18:06:1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此问题涉及渎职罪和受贿罪的关系。首先,原则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此次,此处的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又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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