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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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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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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9:4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什么“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某一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要求其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 Y; P1 z& U9 n5 R3 A3 e; I
疑惑处:①行为犯 ,实害犯区别) H2 I* W& ~5 w4 @' T6 e: y
②为啥行为犯不需要解决因果关系,实害犯需要?3 S7 U8 l* T4 v1 d% n$ e
③行为犯确不确定因果关系不重要,为啥还说是对结果负责人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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