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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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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7 18:04: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乙10万元,联系丙(与甲没有隶属关系)帮乙办事(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并分给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丙6万。
! Y) H( b- e4 ?$ A) l问题1:甲、丙二人如何定罪,并分析说明理由。7 T9 m" u1 I2 {; F+ C1 ^
我的理解:
* e3 F" J1 g7 i丙成立受贿罪,甲成立丙受贿罪的共犯。 1 z3 Y5 p( t. Z- O  w4 j! O
理由:甲实际起到中间人的作用,利用的是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385条受贿罪的标准,也不符合388条斡旋受贿的标准。
$ J. n% v8 o; w/ G丙实际收受的是乙的6万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应该认定为受贿罪,甲牵线搭桥,帮助丙收受他人财物,二人在主观上有共谋,甲应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 H# n4 i3 p7 R: g! y请问这样理解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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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7 18:07:00 |只看该作者
问题2:- Z0 v, q; r( C( y
若甲收受乙10万元后,联系丙帮乙谋取正当利益,并未给予丙任何钱财,请问此时甲和丙应该如何定罪?
3 T4 f! W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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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21:43:04 |只看该作者
第一种情况,甲贺丙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 U0 S# t5 k2 t+ w第二种情况,甲和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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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22:08:42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color=#999999]名字就是个记号 发表于 2021-2-22 21:43[/color]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6932066&ptid=464248]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size]3 N* S3 A4 N( \" A3 h+ {
第一种情况,甲贺丙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 z: T% [  `1 Y; u, s第二种情况,甲和丙无罪。[/quote]/ e% t. v8 A: Q, D, Y- O' D
9 K- g* ~' X" y! q- b
我对第一问现在有另外一种认识哈,如果根据我描述的,甲其实是帮助乙办事,但因为乙谋求的是正当利益,无法构成行贿罪,所以甲也就不成立行贿的共犯,应当单独认定丙为受贿罪。 甲、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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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00:53:34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color=#999999]进击的小皮特 发表于 2021-2-22 22:08[/color]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6932068&ptid=464248]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size]
- z6 I, N8 J( u我对第一问现在有另外一种认识哈,如果根据我描述的,甲其实是帮助乙办事,但因为乙谋求的是正当利益,无 ...[/quote]
6 o6 ?  v- r8 R3 ~
3 T  Q; U# t8 c7 P5 H我理解你的意思,你学的很好,想了半天不知道如何解释,但我估计大部分的答案都是甲和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l5 j1 S  y0 m
隐隐约约中感觉可以按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来解释,又不知道咋表达。
3 O/ M9 h5 w4 E6 T7 t# X. e$ e希望高手解答一下。
& \, s- d% N1 ?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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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9:49:19 |只看该作者
第一种情况,我也比较同意成立受贿罪的共犯。第二种情况,根据目前的刑法规定,甲丙无罪。对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不正当利益”,一些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斡旋受贿中,不应当对利益作限制性规定,即不论利益正当与否,只要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都应当以斡旋受贿论处。其理由是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并且,对利益进行限制性规定,容易使得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会导致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但是,在未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修订之前,仍应以该条规定为准,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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