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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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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20:24: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国民政府的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律师辩护原则、合议审判原则等,具有进步意义。其诉讼审判制度还有如下之特点: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检察官、司法警察、宪兵、军士、特务等都有刑事侦查权力。
2. 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
3. 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规定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这种名曰“陪审制”实际上是党内审判制度。
4. 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这些规定,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
5.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国民政府在1946年6月5日下令延长适用在抗日战争时期颁行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规定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这就从诉讼程序上为开脱美在华军队所犯罪责提供了方便。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民法和刑法的实施,补充了实体法的不足。但其诉讼审判实践中的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规定的民主法治精神明显矛盾,成为其突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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