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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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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20:06:23 |显示全部楼层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而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以1913年“天坛宪草”为底本,吸纳了宪法学者近十年以来的研讨成果,立法技术较为成熟。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是对复辟帝制和各种专制政体的彻底否定。该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以及代议制、责任内阁制、司法独立、财政审计制度等。这些条文对民主制度的建构,形式上已颇为完备。
其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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