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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清朝民事主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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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9:55: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简述清朝民事主体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反抗,清朝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具体表现为:
第一,废除匠籍制度。明将手工业工人列为“匠籍”,子孙相继强制服役,匠户没有人身自由,脱籍者将受严惩。
第二,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清律中规定的雇工人不列贱籍,但对雇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地位与雇主显著不平等。
第三,部分贱籍豁免为良。雍正元年下令,将名列贱籍的陕西、山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户”,广东的“疍户”,豁除贱籍,除贱为良,一同编入甲户,不得借端欺凌。
第四,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凡八旗户下家人,不分年代,只要本主情愿放出为民,即可呈明本旗,经过官府,而后收入民籍。但本人不准应考出仕,其子孙则无所限制。
此外,清代还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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