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15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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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关,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后,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3. 领导权。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4. 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 任免权。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6. 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7. 紧急状态决定权。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8. 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务院以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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