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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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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6:35: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青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原则
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遵循“科学公正、程序透明、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类别
硕士研究生奖助类别包含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
硕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经费,财政拨付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硕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家下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执行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具体评定办法详见《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评定办法》。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全额或部分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同时学校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配套相应的资金。其等级比例和奖学金额度按照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评定办法详见《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评定办法》。
(三)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构成。其中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助学金经费,金额执行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学业助学金经费来源为财政拨付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硕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额度为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拨付经费的20%。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分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月和8月停发)。
(四) 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
学校设立的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 “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优秀硕士研究生奖”等。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比例为当年毕业人数的10%,每年的五月至六月份进行评审。校内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金额为1000元(其中硕士生500元,指导教师500元);获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金额为2000元(其中硕士生1000元,指导教师1000元)。
2、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
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按年度评选,奖励标准: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出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科研成果级别认定以《青海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准。科研成果必须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
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按学年评选。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研究生干部的20%,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4、优秀硕士研究生奖
优秀硕士研究生奖按学年评选。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实际在校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5、优秀硕士毕业研究生奖
优秀硕士毕业研究生奖按学年评选。评选比例按在校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5%评定。
(四)硕士研究生奖助范围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从2014级开始实施。助学金适用于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奖助适用于全体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奖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负责本单位有关奖助学金的审核、评定等工作。
(二)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拥有推荐权。导师意见是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确定奖助学金时的重要依据。
(三)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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