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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与负担行为作区分;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0 |' C9 O%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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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直接变动物权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也有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物权行为需要动产交付、不动产立契过户作为履行公示程序产生对世效力;+ S j8 n; E* m" I( Q3 R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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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物权行为:以“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如:债权、无体财产权(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准物权行为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作为告知程序产生对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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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处分物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处分债权的行为为什么不叫做债权行为呢?0 q4 H* O& }+ Q8 s3 k: L
那是因为债权行为这个概念已经被其他含义占用了。+ W7 k4 G( H& R% c
例如,就一项动产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再依交付转移所有权,其中后面的交付行为是物权行为,而此前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则被称为债权行为,意思是使双方负担转移标的物和价款之所有权的义务的行为,也叫做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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