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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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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10 15:38: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7 }* G1 l( X& G' o8 E: a% MA. 抢夺罪      B. 抢劫罪3 `- T5 W( n, v$ l3 ^' b
    C. 故意伤害罪        D. 不构成犯罪
    单选投票, 共有 53 人参与投票
     
    7.5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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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10 15:38:39 |只看该作者
    【答案】 D
    4 R' }8 i5 h( B0 J% H" D; e【解析】 乙未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乙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没有上述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选项正确。甲不成立抢夺罪,因为甲未满十六周岁,A选项错误。甲不成立抢劫罪,因为甲只指使乙抢夺,对乙的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乙只致人轻伤,且乙未满十四周岁,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更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C选项错误。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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