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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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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4 16:29: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简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全国首批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八所院校之一,于1996年正式在全国招生。该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备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并掌握较广博的涉外经贸知识,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培养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注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写作采取导师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均以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基本目标,并始终以培养学生自觉运用职业思维方式和法律原理观察、分析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培养学生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组织与管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为原则。

2021年拟招收法律(非法学)全日制研究生43人,具体视生源情况而定。

学制3年,学费共5.4万元。按规定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

二、报考条件:

1、参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所列的报考条件。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如下列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3、我院不接收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的考生报考。

三、报名

参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所述的报名程序。

四、考试

(一)初试

1.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试科目为:①10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②201英语一100分;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150分;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150分。

2. 参考书目: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书目。购书可与我校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联系,电话:010-64492338。

3. 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27日(详见准考证通知)。

(二)复试

4.复试名单及具体复试要求将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并下载相关材料。

5.复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培养潜质。测试的内容包括专业综合知识和专业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6. 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质量情况,确定我校复试分数线。

7. 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计划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具体复试方式以及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各院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确定。

8. 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9. 复试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在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我校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体检

我校暂定将复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录取

学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对符合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收要求的已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预计为2021年6月中旬左右,具体视工作进程而定。

七、其他

1. 达到国家复试标准,但未达到我校复试线的考生,应联系调剂单位。

2. 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3.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4. 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5. 本简章内容如与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文件不符的,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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