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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13:33: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老师上课提到一道真题:一人吸毒后开车跟另一辆车发生了小摩擦,之后慌乱逃跑,横冲直撞,撞死多人。答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R. c2 v! {- u5 k$ X. M- e! A问题:1.他吸毒前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按定义是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所以,为什么不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 ]8 r. ^% f( r  d        2.我跟法学本科的同学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说喝酒不影响犯罪,也不影响故意。我现在想知道的是这是为什么呢?(希望不要是这不是重点背下来就是了之类的答案,用常识道理这个问题其实很好理解,但希望能得到用法律来解释矛盾的答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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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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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14:25:17 |只看该作者
我比较好奇题干里没有喝酒,你跟你同学讨论为啥会有喝酒的内容?
" m- I- X" [  }6 I另外,毒驾不涉及危险驾驶,出小摩擦也就是个民事纠纷不涉及刑法。之后开车逃跑撞死多人的行为,我个人理解是如果在撞到第一个人之后就停下来,那就是交通肇事,但是连着撞人却不停止自己的行为说明犯罪主体已经“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此时主体行为符合犯罪故意关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要求,主客观相适应,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I  i" |- X" a0 i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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