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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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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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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1 12:08:28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2020年的考试分析做文运2020基础配套练习,做到刑法第16章的练习题第2题的时候,文运的练习上答案解析说“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属于法条竞合犯的特别处理原则,即依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解析在配套练习的94页)我看了文运的讲义上也说是择一重罪处罚。
" Z6 v9 ]9 W5 \  s2 [' ?4 q但是2020的考试分析84-85页上说“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既具有法定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同时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销售数额,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 x! x: s) e  ?" z. n1 W" D那么在考试中碰到这类题目时,答案是择一重罪处断还是只能以一种罪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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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1 16:54:31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分析上的意思与配套练习和文运讲义没有冲突。正常情况下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情况下是重法优于轻法。考试分析上写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一般情况,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假药罪既是特别法,处罚又正好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所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那么就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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