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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题技巧(来源网络)0 `* Q, Y4 ?- [: A
一、简答题
" J5 {. M; ]& d( R3 M 简答题是一种常见的主观性试题,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主要考的是背诵能力。从历年试卷简答题的考查内容来看,都属于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无论是法学方向还是非法学方向都是如此。当然,对于偏题、细节性的考点也有涉及到。典型的例如2016年非法学的简答题,无论是总则“简述结合犯的特征”还是分则“简述赌博罪的构成特征”都有所体现。结合犯大家平时学习的时候,很少有题目考查。而赌博罪,一般也只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这就提示大家现在背诵的时候,对于没有考查的细节部分,只要超过三点以上都要注意。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完全忽略。当然,我一直认为命题规律是能够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有侧重点的引导大家复习的方向。
( {5 B8 O ?2 w7 j+ H% D+ f 刑法的简答题基本上都是一题总则,一题分则。总则一般考概念特征、适用(成立)条件、法律后果、区别、原则或分类,而分则的罪名主要考的是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类罪名的共同特征、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这就要求同学们掌握基础知识要全面,不可以出现偏总则或者偏分则的现象。而就2018年刑法的真题来看,两道题均涉及总则。这是历年没有出现过的,因此,同学们对于总则的主干线要把握好,引起重视。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学习分则。
; K$ i7 k7 P4 g, Y8 f 简答题分值去年提高到10分,大家对于《考试分析》三点到六点的踩分点,都要注意,回答时尽量写上概念,最好先将有把握的关键词句放在前面,每一点后面也要做适当解释补充。但简答题应当问什么就答什么,对于没有指明回答的问题,不要作出额外的回答。切忌展开论述,做无目的的长篇大论。因为阅卷老师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在里面找给分点的。1 Y, S1 z/ B1 S- N" ?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同学可能觉得罪名多且繁杂,其实不然,真正需要大家背诵的是罪名的概念,当然,有些罪名的行为方式大家也要注意。但每个罪名大家起码都要熟悉,因为选择题可能会涉及到。掌握罪名概念的基础上再去记忆四要件,没有时间背诵的同学就大概读一读有印象,考场可以自己推导。知道该罪名在哪一章,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具体罪名侵犯的客体大多都是…的秩序或国家对…管理制度。掌握了这个规律,其他章节也能从中找出记忆的捷径。关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考试中,有关罪名比较的简答题命题频率较低,而构成要件的类型的简答题命题频率较高。即使再考查,大家只需要先从四要件中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去找区别,再从具体的行为手段、犯罪目的、行为实施的时间、犯罪对象等细节去分析。, }& R* a* m+ S. `4 C- O
二、法条分析题
$ F+ P6 J1 k, H- N* a) J 法条分析主要考查学生对重要法条及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法条分析集中要求考生分析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而不是就法条论法条。从真题的出题方式来看,一般设置2~3个问题对条文进行分析。: _* H6 z, F0 a4 q1 V6 t1 f- b) A
就刑法学而言,其设置问题所考察的内容可能包括制度的含义、罪状类型、构成特征、适用范围以及条文中某些规定、用语的具体含义等。法条分析考查的非常细致,要求同学们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可能的知识点,特别是考试分析中明确列出的对该法条中部分名词的解释,以及该法条所涉及的相关规定。但是大部分还是处在重点的框架中,不会考查特别生僻的法条,考查的多为常见的、可考查的知识点相对较多的法条。关于法条分析,一定要在掌握考试分析的基础上,再拓展学习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通过做题来补充。一般而言,法条分析分则考查的居多,但2018年考查的法条分析关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是总则部分,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书上是有现成的答案。因此,现阶段大家首先务必要把考试分析中潜在的可能考查法条分析的地方,在背诵的时候多读一读,精力有余的情况下再去看相关的司法解释。
% Z$ I% q" ]* C( X& Q6 v. I●示例:2013年法硕(非法学)法条分析题
v5 q; _4 b$ O! Z+ h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分析:9 v# {9 r/ j; ]( R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h% Q3 d7 |+ U: V1 s8 r" C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0 g. ]* ?8 L- ~9 w; N5 g.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定性。
/ P2 |" i `. r! E6 Y$ Q三、案例分析题
/ e6 k4 Z% B& X" m/ b3 ~+ \* m 从形式上来看,案例分析题属于主观性试题。主要考查考生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它不仅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范,还要求考生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其理论性要求考生对总则定罪量刑的标准系统把握,其技术性要求考生在作答时应按照定罪量刑的思维(步骤)层层展开。
* H1 S [( s% d Y做案例分析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D p+ k7 \0 g (1)认真阅读案例。在做题前应当认真阅读案例,特别应注意有关细节,这些细节与案例有直接关系。例如,行为人的年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之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等等…这些信息是我们判断成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地方,以及在量刑方面需要加以考虑的部分。% g7 g9 ^4 i. h; c- A
(2)弄清题目的要求和问题,认真分析案例。针对题目的要求和问题,带着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例进行认真分析,仔细推敲,然后回答有关问题。法硕案例分析都是给出具体问题让考生判断,难度相对而言也降低了。我们在分析的时候先找出案例中对应的行为人具体实施了那几个犯罪行为,因为危害行为是成立犯罪的必要因素,所以这一步要理清思路,也决定了我们定性罪名时会不会有遗漏。
7 Y. \2 f4 l1 D* O3 q) V1 A! f (3)结合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判断行为的性质,也就是构成什么罪。分析案例,我们应该采取“罪——责——刑的思路展开。
# q* F) E! D) T 首先是犯罪论,它包括犯罪构成要件、排除犯罪性事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理论。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案例分析题中是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未完成形态就是预备、未遂、中止的问题。共同犯罪内容案例分析题一般倾向于共犯身份的分类、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等知识点。罪数理论是认定一罪还是数罪,要注意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后附有相关总结)
3 j0 Q% j) T2 G4 |5 b) A3 ^ 其次是刑事责任,要注意的如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追诉时效等。这往往是同学们所忽视的。比如能判断出成立犯罪未遂,但在行为人的处理问题上却忽略回答“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量刑时却忽略回答“应当(不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没有免除处罚)。行为人教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以及若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这些都是大家做案例分析会出错的细节性问题。考试的时候一定要分析全面,因为这个失分就很可惜。/ J1 |5 Z8 \" a( P
最后是刑罚论,要注意的有关于累犯、自首、坦白、立功、假释等的认定。注意是否具备累犯、自首、立功等情形,在量刑的时候也要予以考虑是否“应当从重处罚”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8 |/ v% E5 t# R: q% n: a4 W
★答题步骤:
. H& W" v# z1 q2 j3 u. }; L→先明示结论:案例中行为人(甲、乙)分别成立何种罪名、一罪还是数罪) T) h" |4 `3 Z& H, K- a6 V
→另起一行分别分析甲乙成立该罪名的原因,(示例: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甲…(根据案例总结甲相应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 y8 m7 i1 ~% f) ?) Y6 a$ n●思路: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
S% l3 g8 O% ~- H【量刑问题也是同样的思路展开分析】& I. A0 X9 P, @- V# D) n
●示例:2012年法硕(非法学)案例分析题1 b" H% l0 Z+ t7 ~# m: J; [
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的厂房内捆绑在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现金以及手机,名贵手表等价值2万元的财务搜掠一空,同时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拿到了20万赎金,甲通过电话确定乙取得赎金后,随即将宋某杀害,之后甲将宋某价值2万元的手机、手表、现金分给了乙,自己驾驶宋某的汽车携带其他财务逃跑。甲乙被通缉后,乙才得知甲杀害了人质,感到事态严重,即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 l9 ]; T3 r% @1 i) n7 V( q; S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o( w1 m1 c7 j7 Y" H( [/ B' y
(1)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 g: F4 U6 k/ d! F2 S9 M(2)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0 V' i3 F6 z0 V& G
(3)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C8 @9 o+ d: {7 l7 T1 ~& S6 w" G
四、论述题" I7 i) U! U# ~% D4 l4 p
对于法学的论述题,我们可以说简 答题的详细版本就是论述题。所以法学的同学对于书上的一个知识点标题项下的内容都需要把握,要注意每个知识点考查的话应该从哪几个方向去展开回答。考试分析上内容充实的简答题时首先要作为论述题来复习的。其次就是回答要全面。对于论述题,首要的是将基础的知识回答完整。在此基础上,再具体展开充实内容。很多同学在回答时,只抓住一点论述,即使这一点论述得非常深刻,但因为没有回答完整,仍然得分不理想。所以这一点大家要注意。例如,若让大家论述“刑法的效力范围”,我们需要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这两个维度展开,再具体回答每个点下面的内容。, J, W( s$ f, ]1 q6 } o6 Q7 |+ d
●示例:论述刑法的效力范围0 |" a! b) y: E0 n. L2 X, J
(1)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
8 H2 l- B# E% a' G, t" I- b(2)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j' \8 t% K' q- r+ ^! w5 e9 ^
刑法的属地原则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也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6 G& _) T6 L1 l属人原则规定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 Y3 u% q4 o3 j, o A9 n保护原则规定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不是一律负刑事责任,而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定对法定最低刑为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适用(对低于 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二是限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的犯罪适用(对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 {& E. e V3 i7 F, e
普遍管辖原则规定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g5 K7 N& t$ h, d/ ?
(3)刑法的时间效力指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其中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另外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通常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生效,另外一种是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 {1 t3 j! r" U- P★补充总结:立法与司法解释确定的一罪! a5 _7 z- [2 ~7 u
(1)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绑架罪(第239条)。结构: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绑架罪。$ Z6 U. x' `" @
(2)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只定抢劫罪(第263条)。结构:抢劫罪+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抢劫罪。
0 Z7 M, v7 v0 z' L5 Q(3)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诱骗、强迫卖淫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第1款)。结构:拐卖+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罪。注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对妇女、儿童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侮辱、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9 j6 ^* h" l% L' t5 z(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5款)。结构: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l9 y0 u* u' @( n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非法拘禁偷越人,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第1款第4项)。结构:组织偷越罪+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犯)3 y: O; [5 B& d3 V
(6)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暴力抗拒检査,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18条第1款;第321条第2款;第347条第2款)。结构:组织偷越罪+妨害公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偷越罪+妨害公务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注意:犯其他罪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N; T" G, C X+ h7 Y
(7)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注意:必须是同宗假币。# V- j6 {1 `$ U" ~" }
(8)抢夺公私财物,(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定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结构:抢夺罪+过失致死、重伤=抢夺罪。& x8 x$ B% f8 W4 j6 W* ~, k
(9)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2款)。结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犯)
4 W. H$ |' A3 |- F( m(10)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徇私枉法的,或者在民事、行政活动中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第399条第4款)。
$ D5 P% ?, U; ~" ?2.转化犯:定一罪2 c8 g$ e1 v) b$ M! w( `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38条第2款);
H; o7 l: x8 t" q" j(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7条);& e+ d& H+ a" h/ P" i! B
(3)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7条);& }% m9 g& H" U" B& Q+ Z3 m
(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8条);+ ~; o% ?5 |, D% u' C- [2 r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92条第2款)。
) m) p! b2 ?7 {0 J以上是我根据自己备考学习的经验给大家总结的主观题技巧方法和注意事项。课上也会和大家具体分享和提示。最后的冲刺阶段,同学们一定要充分利用时间,全力以赴!勤奋的双脚要站在正确的道路上,主观题是我们现在复习的重心,掌握适当的方法会让我们的复习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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