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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大佬们一个很难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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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3:2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贪污罪中的骗取手段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那么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拥有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还是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即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有没有管钱权利,涂改单据,谎报治发票报销就可以定贪污罪?

如果是要有管钱权利的话才能是骗取的话,跟侵占、窃取又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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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3:58:32 |只看该作者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2、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客观要件: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以  主体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与是否管理公共财务无关,其次,侵占,窃取属于贪污的客观要件表现形式。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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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4:54:13 |只看该作者
必须是自己经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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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5:02:15 |只看该作者
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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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5:16:50 |只看该作者
关键点,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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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6:27:40 |只看该作者
贪污就是特殊的盗窃、诈骗和侵占,不同的就是它利用了职权之便使得本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失。这个职权之便,一定是利用自己所拥有职权,监守自盗。如果仅是单位的清洁工等,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就是普通的盗窃,诈骗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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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0:16:34 |只看该作者
像你举的这个例子,就是典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正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你才有可能向国家机关提出相关费用的报销
至于你所说的,主管,经营,经手财物的便利实际上是对利用职务便利的解释,不要对其做过于限缩的理解,不是只有完全掌控一定财物,再将其变为私有,才是利用职务便利,经手同样也算,你有资格接触一定公共财物,利用这种资格同样也算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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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13:37: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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