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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无意思联络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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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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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19:05: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没有大佬能给举两个例子。背的好痛苦,不理解完全理解真的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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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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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4 11:31:06 |只看该作者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情况1:(连带责任):甲工厂排放污水(大于致死量),乙工厂排污水(大于致死量),甲乙都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无意思联络】,单独甲或单独乙都可造成致死这一结果【每个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累积因果关系】,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情况2:(按份责任):甲工厂排放污水(小于致死量),乙工厂排污水(小于致死量),甲乙都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无意思联络】,单独甲或单独乙都不够造成致死这一结果,但甲+乙大于致死量,造成损害后果,此时甲乙承担按份责任(如果甲排放了1% 乙排了99% 如果按份 是不是不太公平)

共同危险行为:一群小朋友向河对岸扔石头,对面有个老人正在钓鱼【每个人都单独完成了危险行为 都有独立的过错(有的人故意想砸老人 有的人并不想砸中老人:过失)】 ,扔着扔着,砸中了对面钓鱼的老人,不能确定是谁丢的哪块石头砸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理解 如有错误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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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大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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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4 15:33:10 |只看该作者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连带和按份)
根据数人侵权是否有意思联络,可分共同侵权行为和非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类。
根据是否能够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可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根据因果关系的作用力大小(即侵权行为是否能够独立造成损害结果),可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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