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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基础课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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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22:32: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乙以问路为由进入铁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丙的手机被丙发现,后甲乙把丙绑在值班室床架上,搜走丙身上500元,期间丙向甲乙喊叫赶快把他放下来,火车要开了,甲乙无视离去,导致面包车相撞三死一伤。答案只给了甲乙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请问为什么不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后罪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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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11:27:37 |只看该作者
甲乙将丙绑在值班室床架上并拿走其身上的500元,抢劫行为已经完成,抢劫罪既遂。这是一个作为的犯罪。甲乙在丙被捆绑后得知一会火车要开,也知道自己不把丙放下来,可能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是他们没有放开丙,而是径自离开。这时是产生了不同于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即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后面不放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后有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作为的抢劫,一个是不作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是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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