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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2020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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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0 09:59:27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海事大学2020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考试大纲
法硕(法学)
法理学(100分)

一、法的本体
考试内容
法的定义   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与义务   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概念和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本质特征。
2.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掌握法律原则的作用。
3.掌握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及划分效力层次的规则;理解法的效力范围。
4.掌握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
5.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权利的分类。
6.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和组成结构。
7.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8.理解法律责任的特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二、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立法  法律实施  法律方法  法律程序  法律职业

考试要求
1.理解立法的概念、特点。理解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的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理解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掌握法典编纂。
2.理解守法、执法和司法的概念及主体。掌握守法的条件。掌握执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的司法体系。掌握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3.理解法律方法的意义。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必要性。掌握法律解释的体制。掌握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4.理解法律程序的特点。了解正当程序的历史。理解正当程序的特征。掌握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5.掌握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理解法律职业的技能。掌握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思维方式)的性质和特征。理解法律职业伦理。

三、法的作用和价值
考试内容
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  法与人权  法与秩序  法与自由  法与效率  法与正义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掌握法的局限的原因与表现方式。掌握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2.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体系。掌握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3.理解人权的概念史。理解人权的释义。掌握人权的基本特点与分类。掌握人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人权保护的特点。
4.了解秩序的概念。理解典型的秩序观。理解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5.掌握自由的概念。掌握自由、权利与权力。掌握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6.了解效率的概念。理解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7.了解正义的概念。掌握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掌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四、法与社会
考试内容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科技  法与文化  法与和谐社会

考试要求
1.了解法与生产力、法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理解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掌握法与经济全球化。
2.理解法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掌握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解法与政治文明和政治体制改革。掌握依法治国与执政能力建设。
3.了解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掌握科技、科技法中的伦理问题。
4.了解法与文化的关系。理解法与传统。掌握法与道德。理解法与宗教。
5.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五、法的起源与发展
考试内容
法的起源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发展  法治国家

考试要求
1.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理解法产生的代表性学说。理解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掌握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掌握法与原始习惯的关系。
2.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了解古代法律制度。掌握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理解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掌握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理解法制改革。
4.掌握法治释义。掌握法治国家。掌握法治国家原理。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阅:
《法理学》 张文显 法律出版社 2007年1月版




行政法
一、绪论
考试内容
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与法治国家  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行政法的概念总结  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新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行政法学 行政法法源概述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性质、功能、形成和确定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行政的概念,掌握行政与其他概念的区别联系。
2.理解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总结行政法的概念、特点以及 “新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3.掌握行政关系的类别。
4.了解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
5.掌握行政法法源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以及非制定法法源。
6.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性质、功能、形成和确定。
7.掌握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与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主体
考试内容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含义、性质和特征  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  建设现代服务性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其他行政主体含义、种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公务员概念、分类、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义务  公职关系  行政相对人概念、分类  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法制监督概念以及与行政监督的区别联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考试要求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含义、性质和特征  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  建设现代服务性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其他行政主体含义、种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公务员概念、分类、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义务  公职关系  行政相对人概念、分类  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法制监督概念以及与行政监督的区别联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1.了解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2.掌握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体系。
3.了解政机关含义、性质和特征,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
4.理解建设现代服务性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5.理解其他行政主体含义、种类。
6.掌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7.了解公务员概念、分类、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义务,掌握公职关系。
8.了解行政相对人概念、分类,理解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9.理解行政法制监督概念以及与行政监督的区别联系。
10.掌握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三、行政行为
考试内容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行为的模式  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  行政立法不作为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  行政创制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对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行政规划 行政命令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考试要求
1.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模式。
2.了解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和行政立法不作为。
3.掌握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4.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分类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5.了解行政创制性文件,了解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
6.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7.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瑕疵、效力以及对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8.了解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掌握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以及行政裁决的相关内容。
9.了解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的相关内容。
10.理解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11.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
12.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四、行政复议
考试内容
行政救济的概念特征  行政救济的种类  行政复议概念、性质和特征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管辖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的决定  

考试要求
1.理解行政救济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行政复议概念、性质和特征。
3.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4.理解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5.理解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6.掌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管辖。
7.掌握行政复议参加人。
8.了解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
9.了解行政复议审理。
10.掌握行政复议的决定。

五、行政赔偿
考试内容
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区别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制约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补偿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考试要求
1.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区别,了解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2.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3.理解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了解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了解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制约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
5.了解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理解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
6.掌握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理解行政赔偿费用,掌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7.掌握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追偿程序。
8.了解行政补偿的含义、特征和种类,理解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9.了解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理解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民法
一、民法总论
考试内容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合伙  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与期限:

考试要求
1.理解民法的适用。
2.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民事法律关系。
4.掌握自然人的基本法律问题。
5.理解与掌握法人的相关问题。
6.掌握合伙制度。
7.掌握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问题。

二、人身权
考试内容
人身权的概念与性质   人身权的种类与内容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考试要求
1.理解人身权的概念与立法。
2.掌握人身权的类型与内容。
3.了解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三、物权
考试内容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民法保护 所有权 概述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类型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 用益物权的类型  典权  相邻关系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问题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考试要求
1.理解物权与债权的不同。
2.掌握物权的效力制度。
3.掌握物权变动理论与立法。
4.掌握物权公示制度。
5.了解所有权的一般问题。
6.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7.掌握共有制度。
8.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9.了解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
10.了解用益物权的类型。
11.理解典权制度。
12.了解相邻关系
13.理解地役权制度
14.掌握担保物权一般问题  
15.掌握抵押权制度
16.掌握质权制度
17.掌握留置权制度
18.理解占有制度

四、债权
考试内容
债权与债权法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   债的不履行   债的移转  债的担保  债的保全  债的消灭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与适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解释  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涉他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的一般问题   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考试要求
1.了解债权与债权法。
2.了解债的发生。
3.理解债的类型。
4.了解债的履行与不履行。
5.掌握债的移转制度。
6.理解债的消灭制度。
7.掌握侵权行为之债制度。
8.掌握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制度。
9.了解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0.掌握合同的类型
11.理解合同法的适用制度
12.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3.掌握合同的解释规则
13.掌握合同的订立方式
14.掌握合同的成立制度
15.了解合同的内容
16.了解合同的形式
17.掌握缔约过失制度
18.掌握有效合同制度
19.掌握无效合同制度
20.掌握可撤销合同制度
21.掌握效力待定合同制度
22.了解合同的履行原则
23.掌握合同履行规则
24.掌握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25.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26.掌握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终止制度  
27.理解违约责任制度的一般问题
29.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制度
30.掌握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制度

五、继承权
考试内容
继承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遗嘱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的其他问题

考试要求
1.了解继承权的一般问题。
2.理解法定继承制度。
3.理解遗嘱继承制度。
4.理解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5.了解继承的其他问题。
参阅:
《民法学》 彭万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1月 第7版

刑法
参阅:
(一)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8月版;
(二)曲新久主编:《刑法学》(最新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版;
(三)最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概说
考试内容:
刑法概念、性质、渊源、分类;刑法的根据、任务、功能;刑法体系;刑法解释。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2.理解——刑法的功能;
3.熟悉并能够运用——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2.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
3.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理论基础、派生原则)。
三、 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概念、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1.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犯罪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等),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记叙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等)。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区别);
2.理解——犯罪的分类,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基本特征。
五、  犯罪客体
考试内容: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考试要求:
本章内容了解即可。
六、  犯罪客观方面
考试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种类、意义),因果关系(概念、认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考试要求:
1.理解——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2.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
七、  犯罪主体
考试内容:
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犯罪主体(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1.理解——犯罪主体概述、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八、  犯罪主观方面
考试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故意(概念、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种类)、认识错误(概念、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犯罪过失(概念、种类)、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无罪过事件、期待可能性。
考试要求:
1.了解——期待可能性、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
2.理解——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无罪过事件;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故意、认识错误、犯罪过失。
九、  正当化事由
考试内容:
概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正当化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考试要求:
1.理解——正当化事由概述、其他正当化事由;
2.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十、  犯罪未完成形态
考试内容:
概述(概念、与犯罪阶段的关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概念、特征、刑事责任)、犯罪未遂(概念、特征、分类、刑事责任)、犯罪中止(概念、特征、分类、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理解——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2.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十一、  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概念、成立条件(包括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分类(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等)。
考试要求:
1.了解——片面共犯、承继共犯、间接正犯的概念;
2.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3.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十二、  罪数形态
考试内容:
概述(概念、区分罪数的标准)、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考试要求:
1.理解——概述、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2.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
十三、  刑事责任
考试内容:
刑事责任概念、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考试要求:
本章内容了解即可
十四 、 刑罚概说
考试内容: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罚目的(概念、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考试要求:
1.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
十五、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考试内容:
概述(刑罚体系、刑罚种类)、主刑(特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特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非刑罚处理方法。
考试要求:
1.了解——概述、主刑与附加刑的特点、非刑罚处理方法;
2.理解——管制、拘役、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的基本内容;
3.熟悉并能够运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十六、  刑罚裁量
考试内容:
量刑概述(概念、量刑原则)、量刑情节(概念、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
考试要求:
1.了解——量刑概述及原则、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
2.理解——数罪并罚的概念、原则、适用;
3.熟悉并能够运用——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缓刑。
十七、  刑罚执行
考试内容:
行刑概述(概念、原则)、减刑、假释。
考试要求:
1.理解——行刑的概念、原则;
2.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假释。
十八、  刑罚消灭
考试内容:概述(概念、刑罚消灭事由)、时效(概述、追诉时效的期限、延长、中断)、赦免(概念、种类)
考试要求:
1.了解——刑罚消灭概述;
2.理解——赦免的概念与种类;
3.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延长、中断。
十九、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考试内容: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分则的体系、 犯罪的分类排列、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罪状、罪名、法定刑)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分则的体系、 犯罪的分类排列、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2.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3.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罪状、罪名、法定刑)。
二十 、危害国家安全罪 
考试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考试要求:
本章内容了解即可
二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试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安全事故类犯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
 考试要求:
1.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安全事故类犯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
二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试内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种类及各种常发罪的基本特征及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种类;
2.  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
二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考试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要求:
1.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构成;
2.  熟悉并能够运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等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四、 侵犯财产罪
 考试内容: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各常发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五、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试内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及各常发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及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污染环境罪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六、 危害国防利益罪
  考试内容: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考试要求:
本章内容了解即可
二十七、 贪污贿赂罪
 考试内容: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各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八、 渎职罪
  考试内容:
渎职罪的概念及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渎职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运用。
二十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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