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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法律硕士研究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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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1:44:47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财经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法律硕士研究生章程
为了提高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10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好的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2.学习成绩优秀,英语水平优良,取得所在学校2020年推荐免试生资格,具体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备案推免名单为准。没有不及格或重修科目,且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曾参加科学研究、全国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者(有获奖证书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产生了较大效益等证明材料)可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接收专业与人数

我校部分专业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专业与人数请参阅《浙江财经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

三、接收程序

1.取得推免资格的考生按推免章程要求,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进行网上报名。

2.各招生学院审核申请人信息,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接收确认,并根据学院安排准时参加复试。

四、复试与录取

1.复试提交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其他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将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2.复试

复试由各招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复试时间暂定于10月份,具体时间以各招生学院通知为准。复试工作办法见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zufe.edu.cn)。

3.录取与入学

(1)各招生学院根据考生复试成绩和政审、体检等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经本学院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确认后,报学校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2)拟录取者在“推免服务系统”按要求及时接受待录取通知。

(3)学校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录取名单,并在研究生院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任何异议,将及时查明情况并公布结果。

(4)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批准,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5)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费和奖助学金

1.学费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

2.奖助学金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推免生可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其它奖助政策参照统考考生待遇。

(1)国家奖学金。20000元/年,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学业奖学金:覆盖范围为100%。奖励标准为一等12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6000元。

(3)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奖学金和励学奖励计划。社会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奖励额度、评审办法等由设奖单位和我校协商决定,费用由设奖单位承担。励学奖励计划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学位论文评选中获奖,考取博士研究生及赴国(境)外访学等情况,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励学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4)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为100%。6000元/年,按照10个月,600元/月发放。

(5)“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学金。其中,助研、助教助学金按500元/月,一学期4个月计发;助管助学金按18元/小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学生辅导员助学金按600元/月,一年12个月计发。

六、其他事项

1.学校成立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做好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2.咨询、监督与申诉渠道。研究生招生办:0571-86754635;纪检监察办公室:0571—87557163。

七、附则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及我校最新相关文件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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