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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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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0:2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陈永生老师的课讲了一种判断是否实行的方法:首先看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是什么罪,此罪名当中的动词表示的动作通常就是实行行为。那假如有个人意欲杀人,而盗窃了枪支,根据该方法故意杀人罪里没有盗窃枪支,不就是预备而不是实行了吗?而根据陈老师讲的另一种方法,在该行为的后面加一个罪,若刑法分则有规定,便是实行行为。为什么这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不一样呢?这两种方法应该怎样结合使用?请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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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0:52:50 |只看该作者
不用非得去死扣某个老师的某个方法去区分犯罪预备或者是犯罪未遂,我们只需要知道定义是什么,用我们的生活常识就完全可以区分开是不是已经进入到实行阶段了,在我们法硕考试中不会考很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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