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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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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5:1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酒后驾驶 撞倒了障碍物和警示灯 为什么甲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觉得甲对结果有因果关系.., F; ~* @+ _0 ^* _
151210i0m3mmw21u8uizi2.jpg
  _1 F6 n$ O% I;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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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23:28:23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是:! O0 M5 H8 f  N0 T9 b7 J
道路施工,挖坑作业,本身就有造成行人车辆发生事故的较大危险性,所以法律扩大了行为人(施工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严格,即要做到有确保安全的措施和有效的提示,所以,甲某酒驾损毁障碍物和提示灯,不能免除施工人的责任,也就是认为此种情形下,施工人存在过错,属于特殊侵权,法律直接规定了该种情况的责任认定方式,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d3 K( s! u9 ^) e所以,因为损害客观存在,施工人未做到确保安全和有效提示的义务属于行为具有违法性(不作为方式的违法),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工人存在过错,不具有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
# K1 l2 p3 ^& T  i/ w甲某酒驾撞毁障碍物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施工人的财产损失(障碍物和提示灯),从民法角度属于对物权的侵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其行为的结果不会必然导致乙受伤,导致乙受伤的是施工人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过错。所以不能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受伤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9 Q" F/ [2 g& O# s- A& ?# N1 h- ?! z最后提醒,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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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14:33:23 |只看该作者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如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虽然市政公司在挖掘的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但因为被甲撞毁后没有及时进行修复和维修而致使他人发生伤亡,所以乙的损失应当由市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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