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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实在太看不懂。啥叫缺乏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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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00:16: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后再藏匿、转移、售出的,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本罪。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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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00:40:48 |只看该作者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一)概说
1.概念: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即能期待行为人守法。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可成为排除责任的事由,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其道理是:法不仅仅是人们
“应当”(或被期待)遵从的东西,而且是人们“能够”(或有被期待可能性)遵从的东西。
(1)期待可能性可说明的问题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上其也能认知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但是,从行为当时的情况来看,行为人迫不得已,必须这样做,所以不应该以犯罪论处。通俗的话来解读就是:不管司法机关说我的行为是如何与犯罪吻合,我都承认。但我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合法行为,而是必须实施犯罪行为。
(2)期待可能性不仅仅是有无的问题,还存在程度的问题,程度的强弱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一个人拿枪指着你,要你去伤害别人,你真的这么干了,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如果一个人以揭发你的隐私为由,要你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认为还是应该以犯罪论处,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意义上看,刑法对于胁从犯从宽处罚,就是运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
例如,甲杀人之后,将自己杀人的刀扔进大海。甲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存在疑问,但是,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把杀人的刀扔进大海)不宜再作为犯罪处理。理由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毁灭、伪造自己的犯罪证据是出于本能,我们不能指望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还把自己犯罪的证据立即上交司法机关。
2.来由。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精神是法不应该要求人们做办不到的事情。其效果是当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面前没有守法或避免违法的能力或条件时,尽管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也可考虑排除或减轻其责任。
很早以来的法谚就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妥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蛋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车夫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车夫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应当说,在本案中,车夫对于事件是有认识的,也预料到了结果可能发生,但是,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但他作为一个车夫,不可能违抗主人的命令而不出车,否则他将丢失这份工作。
3.结论:期待可能性是刑法根据人性的弱点,洒的同情泪。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法中的其他理论存在关系,如事后不可罚行为,正当化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所以不再另外成立犯罪,也都是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出发的。又比如《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期待可能性实际上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刑事立法、司法的全过程,只要我们觉得这个立法、司法判决是考虑了当时特定背景下“情有可原”,实际上就是运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期待可能性的运用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过失地实施行为,原则上存在期待可能性成立犯罪。期待可能性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考虑的。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是具有责任能力、精神正常的人,就应该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应该去实施犯罪行为;仅仅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必须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形下,不以犯罪论处。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几个案例:
1.《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包括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
—人的自我保护、趋利避害是本能。
2.基于自然灾害、生活严重困难的已婚妇女,流落他地而不能独立生活,与他人重婚,不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一些问题的说明》第9条指出:
“因自然灾害、被扬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落,又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审判实践一般认为,驾驶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或者处罚应当更轻。
4.《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2007年,ATM机出现故降,许利用该故障取款17万余元。致然许意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也具备完全的认知。但在当时的情形下,多数人都无法抵制这样的诱感,所以,对许意的行为应从宽处罚。
此外,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底,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应从宽处罚。大登、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或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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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1:02:57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子,基本意思就是,根据最一般的人性(当然不能以很高的道德要求,如果能被道德约束就不会实施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所以非法占有之后怕被发现肯定会进行必要的隐藏、使用、出卖。所以,法律就不能期待他不隐藏赃物,不能期待他不持有赃物,不能期待他不销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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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5:47:54 |只看该作者
刑天2020 发表于 2019-6-18 11:02
举个例子,基本意思就是,根据最一般的人性(当然不能以很高的道德要求,如果能被道德约束就不会实施犯罪) ...

明白了!!!醍醐灌顶!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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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22:27:27 |只看该作者
丁蓓蓓 发表于 2019-6-18 15:47
明白了!!!醍醐灌顶!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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