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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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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9-5-18 12:0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考试分析第182页,留置权成立要件 :4,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I/ q3 ^* b% E9 k( t
( D3 S- _8 _6 d; T
请问: 与留置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 怎么理解?   可否举例说明,什么情况下会与留置人(债务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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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22:03:36 |只看该作者
我查到的是与债权人的义务不相抵触。
; _+ [5 c; i0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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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22:04:04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这个案例:
- r$ U) o' m/ e: N5 W3 R! U: a【案情】8 _) ]5 ]/ e8 y, u8 z/ B; z& L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运输玻璃瓶,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字认可,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交给收货方,并带回收货方的收条交原告入账,但未约定何时结算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05万元,至2011年10月有1.29万元运费未结算。2012年8月,原告让被告将价值5.3万余元的玻璃瓶运往某制药厂,被告却在途中将货扣至某仓库,并单方委托估价3.2万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其以留置货物符合担保法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余的1.6万余元运费。0 @, k7 e9 a# E' a# g% G
  【分歧】
" O; L( w$ ], D) o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 X8 [( }  k( n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支付运费的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y3 q9 u9 N5 k$ @6 M$ U6 b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W6 S7 ?& B; n2 g3 B2 i
  【评析】8 N1 x5 b/ O+ b!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a" v9 @0 q& A8 t' a  b. @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1、约定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2、留置动产违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4、留置权行使与特殊约定的内容相抵触的。; w% h# d: m( X2 W
  具体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确约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该批货物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从双方约定情况看,本案被告应依约将货交给第三人,而留置权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债权人拒绝返还留置物。如果允许被告行使留置权,必然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利,对收货方造成损失。这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到收货方是相违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这里指的合同承担的义务不是指返还物给债务人的义务,而是指其它义务,如涉及第三人的情况。最后,合同约定承运方不但运货,还应当对货物的清点负责,且交给承运人之后,须把收条交回原告入账,这是合同的特殊约定。被告的行为既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又违反了合同的特殊约定,因此被告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 N9 t; l& H. K8 x8 P3 s6 d7 g- \% s: N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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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5 14:18:49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color=#999999]书女重新出发 发表于 2019-5-23 22:04[/color]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6482394&ptid=428164]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size]
5 |6 m3 K" z, b% y看一下这个案例:
+ p: T& \- q- m6 T【案情】  T+ ?/ u3 y0 |8 l; _1 c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 ...[/quote]) ]; F" b' a1 {. p% p; M
) B# b) g# }; V
谢谢善良可爱的书女美女,明白了,某老师口误听课时,被误导了, 应该是与债权人承担的义务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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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6 09:41: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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