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2025年法硕联盟论坛vip会员招生
2025法硕辅导班哪个好?
查看: 122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数人侵权

[复制链接]

5

主题

0

好友

66

积分

2020年vip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1 枚
积分
66 点
帖子
1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4-2 14:5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数人侵权中,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回复

举报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80 枚
积分
2029 点
帖子
671
2#
发表于 2019-6-10 15:02:38 |只看该作者
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务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 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主要看能否确定责任人,比如两个人扔了两块石头砸死一个人,脑子上就一个包,不能确定谁砸死的,这个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则是可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比如两个工厂向同一条河排污,把农民伯伯养的鸭子毒死了,如果每个工厂排的污水都能单独毒死鸭子就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如果两个工厂的污水结合导致鸭子死了,那就是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侵权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这两个厂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Online!

QQ|手机版|Archiver|删贴申请及投诉|本站联系方式|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906号|法律硕士联盟    网站备案:京ICP备17017054号-4

GMT+8, 2024-4-20 15:30 , Processed in 1.126285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