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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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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3-23 15:03:39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师范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工作是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是一项政治工作。考试招生工作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今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和录取工作方案。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采取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全校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学院要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招生进行指导,同时将对其复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监督,学校纪委设立监督电话:23766343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纪检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带头人、研究生秘书等相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同时要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学院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复试专家小组组成。复试专家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教师担任,组长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各学院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做到组织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要科学合理设计复试工作程序和办法,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操作,使复试工作过程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务必做好有关复试试题的命题和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负责;务必选聘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复试工作;应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其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根据学校关于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制定本院切实可行的调剂、复试、录取方案和程序,并以文字形式(电子版)于3月23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学院网站及研招网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四)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调剂、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当考生对复试提出质疑时,工作小组要提供书面说明,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章  复试工作安排

    第五条  按照《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线”要求,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48分,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49分。

    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2019年我校“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48分,单科不低于30分,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49分,单科不低于30分。

    各学院在国家线基础上,严格实行差额复试,确定本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生名单,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减去推荐免试生数)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第六条  复试时间、地点

    复试时间一般安排在3月25日-4月11日,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各学院须在复试前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并将复试相关事宜通知考生。

    第七条复试资格审查

    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于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各学院务必通知其在4月20之前提交学历证书认证报告(境内学历在教育部学信中心网站申请认证。境外学历尚无认证报告的,请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申请认证),并将认证报告交研招办。考生不按时提交学历证书认证报告或者提交虚假认证报告所造成不能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复试时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核对照片、证件号码);(2)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带学生证)原件;(3)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4)复试费缴费凭证(网上缴费后打印);(5) 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考生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 (6)准考证。

    此外:

    (1)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原件。

    (2)2019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提供准考证(自考生)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网络教育考生)原件及复印件。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存档)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供本人《报考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和录取。

    第八条  复试内容及方式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能力考核包括外语水平测试和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

    外语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第二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

    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阶段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考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加试根据相关学院要求执行。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是否加试根据相关学院要求执行。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相关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一)复试的方式

    1. 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

    2. 外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实施。各学院在进行外语口语听力水平测试前,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若采用面试方式,则测试过程中必须当场给出分数。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 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实验和动手操作技能,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进行。

    4. 综合面试主要是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举止礼仪、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情况等考核。

    面试由参加复试的老师直接提问或由考生当场抽题作答。各专业复试小组可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定更加详细的面试方案。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由各专业复试专家小组负责考核,成绩由每位复试专家小组成员现场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对于所有面试,复试专家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在面试情况表上做好详细记录。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见附表1)要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

    (二)复试评分及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100分,各学院应科学确定专业能力考核及综合素质考核各占复试成绩的权重并于复试前向所有考生公布。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要按照“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进行。各二级单位要充分考虑考生的生源特点,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特点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四)复试加分项目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除理工农医类以外)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以上几类符合教育部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请在3月20日前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供相关项目的服务合同及考核合格(称职)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加分或照顾政策资格。我校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及名单审核考生资格。

    第四章  调剂

    各相关学院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第九条  对调剂考生的要求

    (一)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A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我校只接收“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报名调剂我校专业硕士。学术学位专业不接收“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报名调剂。

    (九)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接收调剂考生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调剂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学院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校外招生单位调入、学院之间调剂、学院内专业调剂、相同专业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调剂)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二)各相关学院应制定明确的调剂工作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谁选拔、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综合考量,择优选拔。   

    各学院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要坚持以考生为中心,提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学院网站公布调剂工作办法,精准发布调剂要求,防止考生盲目报考。如有个别专业需要再次开通调剂的,我校将在研究生院网站提前发布系统开通时间公告。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调剂考生选拔的解释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要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我校设定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36小时。锁定期间原则上不得解锁,如考生确有解锁需求,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解锁申请到相关学院办理。锁定时间到达后,如各学院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保留所填调剂志愿,等待我校选拔结果,也可自行改填其他志愿。

    (三)学院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如报名调剂的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调剂志愿。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须在24小时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复试通知,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我校将撤销复试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复试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各学院在复试前对接受复试通知的调剂考生信息进行公示。

    (五)我校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如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待录取资格。   

    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须在24小时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待录取通知,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待录取资格,我校将撤销其待录取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待录取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六)考生调出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各学院要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天津市相关的补充规定及我校相关规定,根据本学院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招生规模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2019年硕士生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学院可在该招生计划范围内,根据本学院(部)具体情况安排调节相同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数量(在学院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并在复试前报研招办,经审核同意后在学院网站及研招网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总成绩 = 初试成绩×(100/初试满分)×60%+ 复试成绩×40%(复试成绩、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名次排序。各学院对参加复试合格的考生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可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总成绩正好处在某专业录取名额边缘的总成绩并列的考生,按照录取名额录取复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复试成绩也出现并列的情况,则对名次并列的考生采取继续加试的办法。

    第十四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

    (三)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

    (四)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

    (五)未按时提交毕业证书等需提供的材料。

    (六)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4月25日之前与招生单位、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提交我校研招办。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十七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八条  时间安排

    仅将拟录取人员名单(附表2)、拟录取同等学力人员加试成绩单(附表3)及差额人员名单(附表4)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4月12日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学院一般应在4月12日之前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知拟录取考生被录取的专业、学习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等。

    (二)学院通知拟录取考生将政审表于4月25日前寄到所在学院,表格可从网上下载。

    (三)拟录取考生要登录教育部研招网做相关工作(登记调剂申请、接收复试通知书、同意待录取)

    (四)学院在4月12日之前将定向就业硕士协议书及人事调档函给考生寄出(含“少干计划”录取考生),考生按学院规定时间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寄回学院(请用EMS寄送)。应届生人事档案可于7月份寄回学院。定向就业协议书(含“少干计划”录取考生,“少干计划”定向协议先到研究生院盖章)必须在4月25日前寄回我校研招办。

    (五)录取通知书在6月初发放,考生通讯地址4月30日—5月10日可直接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修改。(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须将协议寄回研招办后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复试录取信息的公示及公开

    (一)复试过程公示。

    各学院要提前在本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大学生士兵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二)录取结果公示。

    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由各学院在网站自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会进行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研究生院网站也会在各学院录取工作结束后统一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三)信息上报。4月底前研招办将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  体检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向学院递(寄)交考生在当地二甲以上公立医院所做的体检证明材料(体检报告有效期以复试时间为准,半年内有效)。体检项目包括:内、外科、血压、身高、体重、视力、肝功、胸片。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证明必须在4月25日前交(寄)回报考专业所在学院。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待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入校体检。经学校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关于收费

    今年复试考生统一进行网上交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研究生复试费收取标准,每名考生收取费用90元。考生通过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考试网上交费系统缴纳复试费,网址为:http://59.67.79.53/xysf/,考生无需注册,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登陆,缴费成功后需打印缴费凭条。缴费系统开通时间为3月23日-4月11日。调剂考生在接受复试通知24小时后方可进行缴费。

    本细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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