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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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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3-23 10:59:16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复试录取工作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提高人才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深化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管理,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各学院、培养单位是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学院须成立7人以上(含7人)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是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是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成员应包含学院党委书记、分管学生思政工作的院领导、主要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纪检委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并督察复试小组开展工作。

    (三)~(八)略

    第三条  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我校执行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A类线要求。

    (二)所有专业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一般为1:1.2至1:1.5之间,具体复试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一志愿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应定为1:1.2至1:1.5之间。

    2.一志愿合格生源基本满足招生计划或低于招生计划的专业,可以先复试一志愿考生,复试后如有缺额,再按余下指标差额(应为1:1.2至1:1.5之间)复试调剂生,也可以直接按复试比例(应为1:1.2至1:1.5之间)同批复试一志愿和调剂考生。

    3.对于招生计划数仅为1人的专业(包括扣除该专业已接收的推免生数量后计划数只剩余1人的情况),如果有2位以上一志愿合格生源,则2人参加复试;若仅有1位一志愿合格生源,可1人参加复试,也可调剂1人一并复试;若无一志愿合格生源,应调剂2人参加复试。

    (三)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统一的复试分数线和复试标准。

    (四)遴选“少干计划”考生进入复试采取以下办法:若同一省(区)内上线考生超过国家下达我校该省(区)“少干计划”专项招生计划数,则按所有考生初试成绩的相对偏差值排序,并按照国家下达我校该省(区)“少干计划”专项招生计划数1:1确定第一轮复试名单。其中,相对偏差值=(上线考生初试总分-报考专业国家A线总分)/报考专业国家A线总分。如果相对偏差值完全相同的,则按照理工类专业优先的原则确定结果。第一轮复试若有不合格的,则由偏差值排序下一名考生参加第二轮复试,以此类推。若同一省(区)内上线考生等于或小于国家下达我校该省(区)“少干计划”专项招生计划数,则上线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第四条  确定复试名单

    (一)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上级部门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分配办法,计算分配各学院招生计划数,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达给各招生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数,统筹考虑学院内学位点建设情况、导师数、科研项目、生源情况等来分配本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查后公布。

    (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并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差额复试比例,确定本学院分专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各专业计算复试考生人数时,应将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扣除该专业接收的推免生数后,再按相应的复试比例计算。我校不进行破格复试,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应积极做好调剂工作。

    (三)享受国家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指标单列。

    (四)实际参加复试人数比例超过(含)1:1.3的全日制学科专业不得再组织下一轮复试工作。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不满时,可组织再次复试,但须提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第一轮实际复试比例低于1:1.3的一志愿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在未招满的情况下,可再次组织复试,如尚有一志愿合格生源,须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优先选择一志愿考生参加第二轮复试。

    (六)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院上报复试名单,并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第五条  调剂

    (一)调剂复试基本要求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国家A类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若统考科目不同,初试考统考英语(一)的,可以调入考英语(二)的专业,反之不可调;考统考数学(一)的,可以调入考数学(二)或数学(三)的专业,考统考数学(二)的,可以调入考数学(三)的专业,反之不可调。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我校指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A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A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领域等相对应的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的专业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对申请同一学院同一专业的调剂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和专业完全相同、初试科目完全相同,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9.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但无法进入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在校内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

    10.原报考学术型专业的考生在符合调剂要求的情况下可调剂至专业学位型专业,原报考专业学位类型考生不可调剂至学术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符合调剂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互相调剂。

    11.调剂考生还应满足招生学院的其他学术上的调剂要求。

    (二)调剂办法

    生源有缺口的学院应制定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经研究生院审查后,提前公布在本单位网站上。

    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开通之前,考生可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主页的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预调剂信息收集系统上登记志愿信息;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开通时限内,我校各专业缺额情况将会及时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里公布,按国家文件要求,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2个小时,符合我校调剂要求的考生须登陆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填报志愿申请调剂,我校会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中正式开始受理调剂申请。申请调剂的考生收到复试通知,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复试通知,过时未回复视为放弃此次调剂复试资格。各学院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要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各学院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国家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并以国家调剂服务系统的信息为准,未经国家调剂服务系统的调剂考生不予认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除外)。

    各学院必须根据国家、学校的规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制定调剂生选拔规则,并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入围复试的调剂考生名单。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复试通知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学院办公室报到,须携带的材料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交验学生证;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考和网络教育当年9月1日前可毕业本科生应交验成绩单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届时可毕业证明,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同等学力者应交验大专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本科阶段成绩单、获奖证明等;初试报名时未通过学籍学历验证的考生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须提供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审核盖章同意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各学院要严格核对考生的身份和资格,并将复印件备份存档。经审查符合规定者方可参加复试。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七条  复试

    (一)复试内容和形式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及能力(含实验动手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等内容。复试方式分笔试、面试和实验技能考核三种。专业课测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采用面试和(或)实验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一般采用口试加笔试的方式进行;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面试考生或考官的分组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一般采取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二)复试成绩组成

    大文科管理类专业的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笔试)40分(注:复试内容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的专业,专业课测试(笔试)30分,思想政治理论1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36分,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24分(其中专业外语10分,外语听力10分,外语口语4分)。

    理工、艺术类专业的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笔试)4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40分,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20分(其中专业外语8分,外语听力8分,外语口语4分)。

    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要求

    1.面试需要有基本考题。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面试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

    2.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应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法计算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

    3.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两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以招生目录上公布的为准),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工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并在复试通知中告知考生。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为3个小时,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加入总成绩进行排名,但加试成绩有出现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能录取。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4.各学院应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复试全过程应录音录像,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不得更改。评分记录、考生作答情况及录音录像数据备份等相关材料应在成绩录入校核后,在纪检委员监督下密封后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随时备查。

    (四)总成绩计算

    1.大文科管理类专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30%;理工、艺术类专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40-50%,具体权重由学院自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应在复试方案中明确。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按百分比,初试和复试权重之和为1),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完毕后,各学院应尽快计算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分专业分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并依据分专业招生数,按照先第一志愿后调剂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取顺序和拟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

    3.各学院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本人。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八条  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在复试期间在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我校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的精神执行。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第九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此项工作应由各学院分管学生思政工作的副书记负责。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考生自带《政审表》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政审表》或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六)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第十条  录取办法

    (一)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按照分专业分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并依据分专业招生数,按照先第一志愿后调剂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取顺序和拟录取名单。如果考生的总成绩完全相同(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而招生计划有限,则比较初试总成绩,成绩高者被录取;如果初试总成绩再相同,则比较满分大于100分的单科成绩之和,成绩之和高者被录取;如果满分大于100分的单科成绩之和再相同,则比较满分等于100分的单科成绩之和,成绩之和高者被录取。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排序情况及拟录取名单应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复试结果和名单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

    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同专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按分类计划录取,不得互相挪用。

    (三)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其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非全日制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明确录取类别(定向、非定向),并做好书面确认,且录取后不得更改。其中,选择“非定向就业”的,档案须转入我校,其它有关事项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四)差额复试的学院可报送全院招生计划数10%-15%的候补拟录取考生,并以学院为单位明确候补顺序,并在备注中注明“候补1”“候补2”“候补3”…字样,以便在拟录取名单里的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或争取到追加计划的情况下能按序补录。(备注:广大考生应自愿和慎重地持有候补录取资格。候补录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到最后很可能出现候补不上的局面。考生因选择等候候补录取名额而导致丧失调剂机会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六)拟录取名单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公示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要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调剂工作方法、分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和总分等)、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复试结果(包括复试成绩、总成绩和学院录取意见)、学院初步确定的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对于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复试录取的监督

    (一)实行校、院两级复试巡视督察制度。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巡视组,由有关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监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等人员。在复试过程中,校、院复试巡视组将深入各学院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复试现场、旁听面试等方式来巡视和监督复试工作。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三)确保申诉渠道畅通。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和监督渠道畅通。如有考生提出申诉,应有专人受理,及时答复(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三条  海西联培

    我校与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复试、调剂有关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和我校协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复试工作时间安排(以各学院正式公布为准)

    时间

    内容

    备注

    3月18日~3月22日

    报学院复试录取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名单、复试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调剂工作办法、申诉渠道

    各阶段信息及时公开,确保申诉渠道畅通

    3月18日~3月26日

    复试考生名单(含一志愿生和调剂生)、发布复试通知书

    3月20日~4月2日

    复试、体检、政审,报复试结果和拟录取名单

    4月2日前

    校内招生计划调整

    4月12日前

    交各类协议书

    4月中下旬

    拟录取名单公示


    第十五条  奖助政策及其他事宜请参见《福州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福州大学研究生院官网招生专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我校制定和印发的有关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  州  大  学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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