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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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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20:3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太明白,什么叫“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对人使用定诈骗罪6 Y4 j: [- ?!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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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4:44:01 |只看该作者
同学,这句话应该有上下文吧?把整页的照片发上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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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4:45:08 |只看该作者
同学,这句话应该有上下文吧?把整页的照片发上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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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7:30:42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color=#999999]书女重新出发 发表于 2019-3-20 14:44[/color]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6416240&ptid=423217]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size]
* E% `: e! N- ]* ~1 U同学,这句话应该有上下文吧?把整页的照片发上来看看[/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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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S( v9 a0 q讲义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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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21:54:35 |只看该作者
因为机器不能被骗,并且机器没有审核使用人身份的义务(也就是没有主动处分财务的意识)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也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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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2 07:56:33 |只看该作者
有很多学者主张对于机器不存在“冒用”与“诈骗”的问题,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是否产生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对机器使用的,定盗窃罪,对人使用的,定诈骗罪。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也就是对机器使用,也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这与很多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实务界和理论界有争议。理论界自身也有争议。
$ L  V# ]$ [+ `$ X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就是四种:(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使用信用卡以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财产,要判断其他方式是什么方式,看该方式符合哪个犯罪构成,就构成什么犯罪,而不是因为使用了信用卡作为工具,就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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