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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基础配套练习第6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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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20:55: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分析题中,对于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的变更和撤销,引用的都是《民法总则》,没用《合同法》,是必须如此吗?(图片我试着上传了两次,都不行,放弃了)7 w# ^3 l/ D+ t$ ^' ]
希望被好心的学长学姐看到解答一下!提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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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21:16:54 |只看该作者
不是必须如此,而是因为《民法总则》是最新通过的,所以引用了《民法总则》。如果《民法总则》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引用《合同法》也是可以的。不过因为《民法总则》没有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所以引用《合同法》说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就不太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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