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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案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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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8 14:47:33 |显示全部楼层
电梯劝烟案,二审改判词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是法律适用错误,理由是: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双方都无过错。而劝烟行为与死亡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S8 n3 u0 Y# S# R! q2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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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问:刑法学习过程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自身特殊身体状况是不能阻断因果关系的,那为什么说劝烟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呢?是因为劝烟行为本身是合法正当的,劝烟行为不是不法行为,所以不存在因果关系吗?+ k$ n' D+ w/ b3 M4 C3 f)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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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8 16:26:30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自身特殊身体状况不能阻断因果关系没错,但是首先要求存在因果关系。不满足这几个特点就不能成立因果关系,劝烟行为只是普通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而且不必然导致相对方心脏病发死亡。不具有必然性。即使是辱骂导致病发的话根据“但书”也不是一定认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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