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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案”2019年法硕复试热点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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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17 10:58: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简介】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发布题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帖,从心肌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涉事企业以他恶意抹黑造成自身14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报警后,2018年1月10日,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跨省抓捕。 2018年4月26日,鸿茅药酒生产方,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企业自查报告,面向社会公众致歉。2018年5月17日,鸿茅药酒事件被抓医生谭秦东发道歉声明;同日17时,鸿茅药酒公司发布声明说,接受谭秦东致歉并撤回报案及侵权诉讼。
    ) w! m9 K2 l# S6 n& m+ r【问题与思考】
    2 j% W2 U4 ~& m: V- Y( v) V  `4 g1.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界限。
    8 b+ A" X+ o' n) Y: k! w% W2.你认为谭秦东发文“吐槽”鸿茅药酒真的是在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吗?5 q6 G2 d' B  [! s
    3.医生吐槽鸿茅药酒值得动用警方吗?(刑法的谦抑性)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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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17 14:16:56 |只看该作者
    【分析】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衡量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试金石。同时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应该遵守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义务。
    1 G+ O# G, j! s# T% V  E/ B&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专业人员乃至社会公众指出某一产品具有内在缺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通过意见表达,是在行使监督权。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打压医生,会压缩社会监督的空间,损害公众知情权。! |) t, Y  V' M! f& c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认为谭秦东的言论即便有不对的地方,也至多是构成民事纠纷。当地警方不应干预民事纠纷,不应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国家在执法,行使警权必须慎之又慎。! k& l; V/ i! U% l2 e& A
    【知识点】言论自由的限制;刑法的谦抑性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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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17 22:13:33 |只看该作者
    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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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17 22:51:44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评论与民事上的侵犯名誉权区别在于是否基于事实。作为公民,我们有正常发表言论、评价的权利。基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对商品发牢骚、吐槽是合理的,不构成侵权。如果捏造虚假事实,无中生有,又将其广为传播,后果也确实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保护法人的商誉,是基于对事实的认定及达到的损害程度。& Y% ?# o( f. M; z

    ( D# [# e6 n: y- u本案中,存在的主要争议之一便是谭秦东是否“捏造虚伪事实”。从目前的报道来看,鸿茅药酒存在夸大其药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果鸿茅药酒被认定虚假宣传,那谭秦东发文的内容属于揭露事实、评价事实,这就不涉及损害商业信誉。
    9 X) s8 ^8 q% k0 K. ~9 e
      K+ r# j7 H8 X  t, y) M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专业人员乃至社会公众指出某一产品具有内在缺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通过意见表达,是在行使言论自由。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打压医生,会压缩社会监督的空间,损害公众知情权。% A: K: k9 b; ~2 T* X/ j& h1 l

    * q# X. l/ W7 X2 t' \' I+ M3. 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谭秦东主观上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鸿茅药酒的商品信誉的故意。谭医生的这篇文章仅仅是一名社会公众,或者说比较专业的社会公众在评价某一商品,表达自己对某商品的观点,行使自己作为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 S- t; O' L# b% |/ {$ V4 Y% s

    ) X- @+ K/ N9 Q; m& kP.S. 个人认为张建伟教授所言公民“行使监督权”不妥,据宪法规定,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对象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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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18 21:56:0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张建伟教授所言“公民行使监督权”是对的。
    7 B3 l( `5 V1 B% C- X法理学第八章法律实施中讲到,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中包括人民群众监督,其监督的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法人是社会组织,故属于人民群众监督的客体。张教授所说公民行使监督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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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19 15:19:04 |只看该作者
    1.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界限* m( k2 @# U# K: m, p' m! c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由宪法保障,具体包括出版权、发行权、、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提现,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得非法侵犯和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意行使。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真正的自由是法律框架下,一定范围的自由,而不是无法无天。
    . ]: t1 b" G0 }" U' s2.真的是在损害商誉吗?
    ( y8 k; }& j" b& C5 R4 Q4 P1 {7 r损害商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社会公布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不真实言论,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誉,关键在于认定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而不是是否给相应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在鸿茅药酒一案中,医生从心肌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造成的伤害,可能略有夸张,但不是恶意诋毁。仅仅因为给鸿茅药酒造成了140万经济损失就认定为损害商誉并不妥当。" J8 {1 O- w8 r. R/ D; a2 B
    3.医生吐槽鸿茅药酒值得动用警方吗?
    / g3 |4 H) A# w, a1 v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罚处罚具有普遍性、公平性、严厉性。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涵盖了众多法律部门。出动警方实施逮捕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从刑法谦抑性的特点来说,如果公民仅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解决,就不应当科以刑罚。在本案中,医生的吐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如果内容真实甚至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应当出动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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