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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 2019年法硕复试热点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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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8 09:35:12 |显示全部楼层
    【简介】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巴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后坠江。事故造成司机在内的15人死亡。2018年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 W! i3 s' d5 s9 p【问题与思考】6 Z$ _' P9 v& x! ^
    1.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看各主体的行为。(乘客刘某、司机冉某和其他乘客)2 U1 E% D$ K6 m
    2. 从合同与侵权的角度看各主体的责任。(司机冉某、公交公司、乘客刘某)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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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8 09:37:11 |显示全部楼层
    占楼,届时发布思考思路
    : m! B* Q2 G7 j9 f+ n【分析】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u1 t$ Y2 G$ `9 x! L$ H5 M( A从视频内容看,司机冉某对于乘客刘某的袭扰没有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应对,而是在汽车快速行驶的情况下用手对刘某进行还击,在还击之后没有及时控制汽车方向、没有采取制动措施,造成撞击到相向而行的红色小汽车,进而坠入江中。司机冉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司机冉某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司机冉某造成操作不当造成乘客死亡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乘客刘某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冉某发生争执,并在冉某正在快速驾驶汽车时动手击打司机冉某,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应当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T5 {$ ^  c) |$ ]* W: _2 j8 t. B【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用人单位责任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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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9 00:24:13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不够成交通肇事吗?( ^+ c- ]* j( \6 H
    来自苹果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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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9 01:28:49 |显示全部楼层
    (1)侵权损责任的承担:7 z: W# o/ Q- r4 U8 h
    ① 从视频内容看,司机冉某对于乘客刘某的袭扰没有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应对,而是在汽车快速行驶的情况下用手对刘某进行还击,在还击之后没有及时控制汽车方向、没有采取制动措施,造成撞击到相向而行的红色小汽车,进而坠入江中。司机冉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司机冉某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司机冉某造成操作不当造成乘客死亡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 `  m4 \2 C9 R# Q0 V; z② 乘客刘某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冉某发生争执,并在冉某正在快速驾驶汽车时动手击打司机冉某,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应当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0 g& s* J# ~! P+ j5 ~" J- X

    * |' e/ {* c& u# J6 S6 m(2)违约责任的承担:- I" g. |1 H3 r; \0 T4 j1 v
    ① 司机冉某在遇到乘客袭扰时,有多种保障安全、处置危机的方式,但司机冉某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处置来自乘客的袭扰,最终全车都没有安全到1. 达,显然没有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遇难乘客的家属可以依据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的客运合同关系,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 o' ]/ j" ~: v, u1 q② 但该起事故中乘客刘某的伤亡是由其自身重大过失导致的,因此乘客刘某的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
    % P  w7 \) L5 q7 V, l$ T3 h5 x' ], }3 h. F, R/ a
    (3)前已述及,遇难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客运合同关系,二是侵权责任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近亲属只能从两种法律关系中选择一种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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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伦之子 发表于 2019-1-19 00:24
    8 T) [+ d8 a" l7 C司机不够成交通肇事吗?

    * K" K, q8 x( P# z《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 u/ i& z9 n0 T% O$ t4 h) O
    " {4 x* O0 K# s3 `' z# c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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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22 14:18:16 |显示全部楼层
    乘客刘某故意利用司机处于驾驶状态难以腾出手来防卫,恶意击打司机,司机冉某有防卫情节,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其已经去世,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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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8-30 20:28:29 |显示全部楼层
    答主整理和分析的很好,对于备考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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