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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 2019年法硕复试热点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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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6 09:15:35 |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案- V6 T' }9 T$ |- K8 ^. Z
    【简介】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G0 m# G& Z" d, u. N/ H, I
    该案件导致开宝马车的刘海龙死亡。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 l) {4 m2 y: J# F2 E5 Y【问题与思考】5 z$ X. S: H2 o# y
    1. 昆山案中对于海明的行为有哪些评价观点,其理由各自是什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9 ~: P* U, s$ ~; v; Y  ?7 ]
    2. 对于正当防卫要件中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应采取什么样的视角?昆山案中于海明追砍刘海龙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事中人视角与事后理性人视角)( l. h0 h9 g5 @% P; _2 t
    3.对于昆山检方的处理结果你怎么看?(赞同or反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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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6 09:18:39 |显示全部楼层
    占楼届时发布思考思路。4 ^( Y( J, c1 v, x6 b
    【分析】昆山反杀案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刘海龙砍于海明,于海明捡起刀反砍刘海龙、于海明追砍刘海龙,对这三个被人为划分的阶段的关系及各个阶段情势的评判会相应形成不同的观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0 F4 X4 E9 o% u- `; S9 [% [, J' U
    那么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究竟应该如何判断,是以一个理性人的视角结合事后查明的各种情况对案发时的情形进行判断从而得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结论还是以一个事中人的视角,对不法侵害是否进行的判断只需要符合合理的感知即可。毫无疑问,事后理性人视角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判断要求是很高的,对于防卫人是苛刻的。
    / ~+ c9 R6 j" k$ I昆山检方的处理结果,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如同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也有利于促使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制度功能,从而改变以前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问题,鼓励人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地进行正当防卫,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己、他人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惩恶扬善的美德。& P1 M+ j3 U% Y: J
    【知识点】正当防卫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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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7 08:39:36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到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后防卫)的问题。如何认定防卫时间范围一直是司法实践的争论焦点。以往公检法对于防卫时间认定十分严苛,基本上是以一个理性人的视角结合事后查明的各种情况对案发时的情形进行判断从而得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结论,同时考虑到社会传统“死者为大”等朴素价值观,导致实践中许多原本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被判以过失杀人乃至故意杀人罪,以安抚死者/重伤者一方。这样无疑打击了社会正义之士的惩恶扬善的积极性。
    $ P3 X& K7 I  ^7 H, K+ R         而这个案子中,检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行为人防卫防卫的及时肯定,既是对久违的社会正义感的有力捍卫,也对全国相关案件的处理做出示范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赋予其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生命力,也反映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人民法治素养的巨大进步。1 X& u7 y; Y2 E: Q
             类似案件比较争议的有于欢案(防卫过当),江西“粪坑”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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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9 00:36:31 |显示全部楼层
    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且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还存在无过当防卫权。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U5 d5 w- k# Z4 D/ X
    昆山检方的处理结果,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如同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也有利于促使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制度功能,从而改变以前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问题,鼓励人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地进行正当防卫,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己、他人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弘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惩恶扬善的美德,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S0 f" [3 @7 _& X, `# g3 t7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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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8-30 20:55:47 |显示全部楼层
    答主整理和分析的很好,对于备考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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