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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 2019年法硕复试热点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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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5 09:20:22 |显示全部楼层
    【简介】2018年12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一女童被殴打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受到社会舆论关注。警方查明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多次打骂女童,现已依法对被欧女童父母刑事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t) l: F# m" M1 \& \) E! J
    【问题与思考】
    / u3 ]0 V* q8 k1.深圳虐童案与红黄蓝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幼师虐童案在定罪方面有什么区别?(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H% v, _! u' p+ o% g2.结合民法中的监护制度,思考如何保护被虐待儿童的利益。(撤销监护资格): b8 A" P0 s( k9 z8 {1 Y4 D! x
    3.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析幼教机构幼师虐童案各主体的责任。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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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5 09:25:30 |显示全部楼层
    占楼届时发布思考思路。
    / Q, n- G- W. g$ N2 I5 j【分析】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被定罪处罚。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据此,深圳虐童案与幼教机构虐童案在定罪上因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分属以上两个罪名。' O. ^% O- m2 I% s2 F5 D2 a- W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我国《民法总则》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是被虐儿童权益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 p* A" H+ B2 E8 r! A* A) y5 J
    幼教机构幼师虐童案至少涉及两方责任主体,幼儿园和幼师,其责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规定进行判断。
    5 o& r0 N9 t4 f% R9 t) _9 W【知识点】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监护;侵权责任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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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5 09:50:19 |显示全部楼层
    1、深圳虐童案是负有法定监护责任的人,不履行义务,对被监护人有虐待行为,属于虐待罪。
    ' V; N& h+ z8 ]8 R) m4 J   幼教机构幼师虐童案是除法定监护职责以外的人,对有看护照顾义务的人有虐待行为,属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9 y; f& p, Y" {5 w" u7 E! r   两罪主要区别在与犯罪主体的不同。
    9 B$ U. |2 ?) \+ u6 R+ \8 ~2、对与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主体,要依法进行教育,程度严重的要剥夺或者撤销其监护资格。! D. P1 t! O+ q- C5 f; ^6 y: O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遭受幼教老师的侵犯,应当由幼教机构承担责任,具体实施的幼师不对外承担责任,而是由幼教机构对其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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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5 12:57:47 |显示全部楼层
    1、深圳虐童案和和幼师虐童案构成犯罪的罪名不同,前者构成虐待罪,后者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8 k1 @; Y: L0 k# V1 l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情节恶劣的。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二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法定的虐待行为,构成此罪;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对被监护人、看护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如果达到轻伤、重伤的程度,就定其他罪,不定本罪。)
    : D$ d1 R8 @& Z% R2.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有关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医疗机构等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在确定新监护人之前,需要先指定临时监护人。法院重新指定新监护人,被撤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父母、子女、配偶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2 C' r$ C/ G  {' ~( G! j3、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师与幼教机构之间为雇主关系,幼师虐童的民事责任由幼教机构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即由幼教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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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5 18:00:03 |显示全部楼层
    1.主体;是否为亲告罪;自杀负责否;刑罚上$ b3 X( N9 e8 f: O
    2.先从民法总则上谈谈相关内容,合理性与不足,再分角度展开
    " [1 v0 r# r' ]/ q5 s  [. d& c) ~& x' `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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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8 23:37:38 |显示全部楼层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来讲,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
    & V/ N  Z2 h! u7 R, s( T" d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进行虐待过程中,由于打骂、冻饿等行为过失地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故意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除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外,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F1 h; a2 e: A- R5 u& O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 `9 h; h" v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有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Q9 m! O9 ]- r7 Z: t两者区分:/ y/ n8 k+ r. K* j9 X: `- C$ R
    (1)        犯罪对象不同,虐待罪的对象只能是家庭成员,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对象是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不限于家庭成员。
    2 q$ D0 {0 ?+ O6 H$ M/ M(2)        主体不同,虐待罪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而后者不限于家庭成员,可以是单位。
    ; G% F+ a) N$ \  r结合民法中的监护制度,思考如何保护被虐待儿童的利益。
    ; a% o  t, E# x+ x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事由是:' k5 {' y  R* r' W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6 m" h3 t, e7 d- j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 |/ g6 y3 T* w* M# K4 g9 V(3)        事实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行为的,如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a$ g1 Q, {" ~" Q. [
    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g4 q/ ^' c0 W, D
    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析幼教机构幼师虐童案各主体的责任。
    8 R6 U% q5 _1 b% f!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 V1 J! H8 M4 y- J" a& F- p+ e" l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遭受幼教老师的侵犯,应当由幼教机构承担责任,具体实施的幼师不对外承担责任,而是由幼教机构对其进行追责。$ E" I. m. @' Y' A) w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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