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楼届时发布思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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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或变质的,或被污染的都属于假药范畴,而根据本案已披露的信息:编造检验记录,可能就意味着没有检验;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表明生产出来的就不是有效疫苗;销毁证据,可能就意味着疫苗可能变质或被污染了……再根据社会上所披露的信息,涉案疫苗属于“假药”的概率越来越大,涉案人员所生产销售的根本就不是劣品,而是假品。疫苗的接种可以视为疫苗提供者与接种者之间订立了疫苗接种合同,疫苗提供者提供的疫苗不符合质量要求,接种者可以要求疫苗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假疫苗造成疫苗接种者身体健康损害,构成对疫苗接种者的侵权,接种者可以要求疫苗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也可考虑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接种者可以通过私益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受害者众多,消费者保护协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