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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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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5 21:2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0元误认为10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做某乙。【见例1】
    动机错误。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动机存于内心,他人无法窥知,自不许表意人撤销,而害及交易安全。【见例2】
    例1: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徐悲鸿”之“八骏图”。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5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得知,该画乃徐悲鸿的真迹,价值约1亿元。
    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系对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之女朋友丙,面圆体厚,甲初学面相,认为此乃旺夫之相,遂前往乙珠宝店购买10万元之订婚钻戒欲与丙结婚,后得知丙乃有夫之妇。动机错误,不允许撤销。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当事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3:甲到乙手机店购买苹果手机,买回一部假的苹果手机。属于欺诈。注意考点:
    ①撤销权人。当事人之间欺诈,受欺诈方甲有撤销权。
    ②撤销方式:诉讼或仲裁,不能通知撤销。
    例4:甲为购买年预期收益率20%的P2P理财产品,向乙借款100万,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要求朋友丙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谎称借款是因为自己父亲患癌症需要的治疗费,丙甚怜之,信以为真,提供担保。甲借款后,100万全部用于购买P2P理财产品。
    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欺诈,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欺诈。
    ②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则丙享有撤销权。
    ③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不知也不应知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乙也值得保护,丙不享有撤销权。
    3.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5:当事人胁迫。甲,尘世间一迷途小书童,有一部相传乃陆羽亲笔书写的《茶经》,珍贵异常;乙闻悉,遂对甲说:“10万元,把那本珍藏版《茶经》卖给我,否则将你扔进珠江。”乙曾于10年前因故意伤害入狱,甲无奈,答应把书卖给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交付。当事人见胁迫,可撤销。
    例6:第三人胁迫。例:甲为购买年预期收益率20%的P2P理财产品,向乙借款100万,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要求朋友丙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丙不愿意,甲遂说:“不提供担保,杀你全家”,丙惧之,提供担保。甲借款后,100万全部用于购买P2P理财产品。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丙、乙,第三人甲实施胁迫。与第三人欺诈不同,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胁迫人丙均享有撤销权。
    4.显失公平。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来判断显失公平。
    例7:甲,广州猎德村一土豪,以市价2000万元将自己位于广州二沙岛豪宅区独栋别墅出卖给乙,并交付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越明年,该房屋所在地区被国家征收,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高达4000万元。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发生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甲、乙的买卖合同订立时,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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