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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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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5 21:21:53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或双方虚假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例1:甲欲以iphone6S赠与乙,为避免人情困扰,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赠与是被隐藏的法律行为,并不因隐藏而无效,仍应当适用关于赠与之规定。买卖合同是通谋虚伪表示,双方并无真实的买卖的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无效。
    例2:甲出售房屋,乙同意购买。为了少缴纳税款,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000万元,但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写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后乙支付了1000万元房款,甲也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价款为600万元的书面买卖合同(“阳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价款为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阴合同”)为隐藏行为,无效力瑕疵,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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