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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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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4 14:35: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任意主义?$ Q7 j" y3 ?# O5 X: R2 y
债权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是法定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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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4 17:37:1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不是教条主义嘛,就物权需要被规定,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包括什么是物权、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变更,有些物比如毒品当然不能保护,不过这些禁止类相比之下还是比较少的,那么物权的内容和变更涉及到所有权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法律不规定不就乱了套了吗?
9 r1 k6 `9 P; B$ ]/ X债权的产生主要是出于物权的变更,那么在高度分工的社会,生产资料和消费产品的交换是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去交换比如合同,法律只是规定一些形式上和主要内容,主要还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卡的太紧,那么市场的交换活动就丧失活力了,至于你提到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这些都侵犯了所有权人的物权的圆满性,那么依靠当事人是不容易解决的,法律的价值不就在于规范性和通过强制性来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嘛。但是绝大部分的合同之债主要还是以来当事人的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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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07:07:19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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