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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大家关于物权变动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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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0 11:11:16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对物权变动的三个模式弄不明白,(意思主意,形式主义,折中主义)。
) p& {# K7 V; B" S" P. ]意思主义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其他要见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K5 A" c6 R% ~1 x4 U1 J3 x2 A形式主义,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合同之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意思表示包括了书面形式那不就是合同形式么?为什么还要说还需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这个指的是什么呢?)7 b+ U8 Q; @% G( S0 \
折中主义,物权的变动除了债权合意之外,还需登记与交付。(杨烁讲义上给了公式很好理解:合同加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但是他没给形式主义的公式,我就是对形式主义不明白到底是什么意思。) ) f# ^0 r0 h) u3 v  j7 V: E2 l
总结下:) r' {$ A5 o9 W+ Z+ R/ r
1项请问下大家民法上老说的意思合意 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指订立合同。
7 i& ?, G9 T5 r( J3 E5 C- w  }2就是这个形式主义的除了合同之外还要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理解。
0 \; N# _8 L# c6 B9 Q- Y4 s! x$ o# T麻烦大家了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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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0 12:20:55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主义的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而折衷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1 r( I7 D( i* u  h2 G/ g' C9 ]
我自己理解的形式主义应该是指,既要签订发生债权债务的合同,又要签订物权变动的合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最后履行登记或交付。3 `5 y8 g( M5 X& V; `8 Q2 ^
但是形式主义太麻烦了,折衷主义直接将物权变动的合同这个步骤删去了。
: A% w$ A4 G& X, b% h* J3 \$ v# d8 O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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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0 16:33:54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参考,按你提供的思路重新看了下物权变动之前不懂得地方能看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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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12:19:55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折衷主义写错了
# c$ U0 D5 |0 h7 ?, w2 U0 K& Y$ v' ^我理解的是
$ w, \3 u. j; ^1、意思主义,签订债权合同就发生物权变动; x$ Q7 A8 V, i0 v* Y6 T- H( d/ a
2、形式主义,签订债权合同+签订物权合同+登记或交付的行为3 D6 g9 f$ n1 n) g" D! }$ \
3、折衷主义,签订债权合同+登记或交付的行为3 |# H5 u2 u3 c1 y
4 |3 k% s* u, A*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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