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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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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6-4 17:08: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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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6-4 17:08:38 |只看该作者
    【答案】C  
    【解析】我国《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的原籍是甲市,但是其自2013年8月开始即在丙市租住,至2014年9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丙市是甲的经常居住地。虽然甲后来在丁市的医院住了一年以上,但是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所以2015年10月时,李某的经常居住地是丙市,住所地是经常居住地,即丙市。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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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8-13 18:49:35 |只看该作者
    婉婉 发表于 2018-6-4 17:08
    【答案】C  
    【解析】我国《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

    考试分析上的原文在哪里?为什么我一直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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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8-30 13:56:05 |只看该作者
    婉婉 发表于 2018-6-4 17:08
    【答案】C  
    【解析】我国《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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