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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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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7:2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听朱虎老师讲到一个案例:
& }; I0 J4 e$ l5 w  m" E如果甲将房屋租给乙,乙又与丙签订合同将房屋卖给丙,那么乙对房屋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甲有追认权。9 [, B2 }* g- x( ?
' |  D+ {9 R0 k" T
这里的合同为什么是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乙这算是欺诈么?请问法律行为的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到底要怎么适用在合同的签订里?3 p# o9 H9 z+ ^
( \+ U1 }" t1 Y
困惑很久,希望路过的大神们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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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8:28:11 |只看该作者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乙的行为不属于以上几种类型的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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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8:46:10 |只看该作者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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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8:51:49 |只看该作者
我密码忘记了 发表于 2018-3-13 18:28 ! r- p" l  Y* ?7 }" f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 ...
3 w  g& w& `& B: Q
那其实它是一个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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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3-13 19:26:28 |只看该作者

    0 y6 w- ~) G. f& N8 ?3 m
    5 e: p* D8 T; n' }2 V首先呢,题意就有点问题。  N8 X& i9 c, }; [1 f& m
    ! V) @) ?' Z9 k, [7 b$ _1 e" W
    合同法里面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就两种: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不符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1 k# [4 g* [( y* Q/ s2 m% I, o
    # J7 k9 A# P! b( Z3 ~; f$ u注意:是“无权代理”,而不是“无权处分”。
    8 x' v* e( E  S$ Y9 d0 b2 h
    1 i, o1 g2 n+ n/ \( ]3 n- v也就是说,这个案例应该是这样的:“。。。。乙之后以甲的名义把房屋出售,则该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甲具有追认权。”你可以回头仔细听听朱虎老师是怎么说的,记得回来汇报一下,我觉得应该是这样。
      e0 q! B- d0 G3 P6 T: y) s+ _$ c
    那么,如果乙声称这是自己的房子而出售呢?那就是欺诈,买房者有撤销权,而甲不属于合同当事人,没有撤销权,但如果乙的行为造成了甲的损失,甲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此处要特别注意。
    / @$ Z& t2 \2 P
    1 n% m9 N, m$ b8 H5 b差不多这样~记得听完再回复一下哦1 V' T) _: M- U; s
      M+ q4 J( h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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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3-13 19:37:12 |只看该作者
    嗷嗷小狮子 发表于 2018-3-13 19:26
    8 B6 u0 a- g) n首先呢,题意就有点问题。1 u7 }1 ^! P$ K. y

    - n' P! c; H) r( S合同法里面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就两种: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不符 ...
    5 h( `. ]5 f: E: i0 p: q$ H
    论专业性 还是小狮子的评论回复最用心和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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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3-15 13:42:15 |只看该作者
    嗷嗷小狮子 发表于 2018-3-13 19:26
    - \( a1 I6 d# S  Z, V( }首先呢,题意就有点问题。
    2 d% _1 E! u, }* Y% _! e2 ]# V2 I0 Y  C1 k! f
    合同法里面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就两种: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不符 ...
    1 J( |' u0 m' P7 U6 ~
    我又听了一遍,老师的意思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如果甲事后不进行追认或者乙最终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话,乙和丙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0 P* j+ ?- v/ f9 D* ]
    / W+ ~# m6 _: Q4 s. ?5 Z$ V但这样在现实中会带来很多麻烦,比方说如果该合同效力待定最终归于无效,那么丙只能对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进行请求赔偿,也就是不能请求可得利益的赔偿,这对丙是不公平的。" a* A3 Q  ]/ {$ M

    ( d) n3 T  i1 T, ?# ~2 g5 u所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此种情况下,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甲不进行追认,丙就不能善意取得,丙可基于有效合同向乙追偿;甲进行追认的话,丙即可善意取得物权,甲可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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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4-4 00:26:12 |只看该作者
    合同有效,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乙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合同履行不能,丙向乙追偿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K3 L- u' T! {' r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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