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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战友关于江歌案的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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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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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09:14:15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按照属地原则,日本对江歌案有直接的司法管辖权,所以案件在日本审判,这一点我理解;但是按照属人原则,为什么我国不能为了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把犯罪嫌疑人遣返回我国审判呢?9 a, _! ?- }2 z& h+ q% O
问题二:日本审判之后,假如犯罪嫌疑人没有执行死刑,只判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我国还能二次审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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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0:00:43 |显示全部楼层
好问题,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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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0:20:37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属地原则优先适用。问题二,可以不承认外国判决,犯罪嫌疑人只要回国,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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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0:22:19 |显示全部楼层
1、都有管辖权,哪边先抓到哪边管,日本不遣返,中国并不能直接上门抓人回来,这关系人家的司法主权7 u7 ?3 Z- r6 O. G8 w% N
2、我国对于外国判决采消极承认,回国后仍然是可以追究的1 X; t7 v8 V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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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0:23:22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日本被判处了监禁刑,要在日本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遣返回国。在日本对陈世锋判刑前,我国应该尊重日本司法主权。
* {, y7 o! ~6 S7 K, K
, c& O6 s8 e# ?9 Q3 h- ~http://www.gdzf.org.cn/index/shjj/201711/t20171114_901441.htm
! Q9 z8 }- ?2 Y6 F' A多说一句,我也签了字,签字前犹豫了好久,但还是签了" s" C$ y. G3 S) q$ s
; Y' r( X" ]. K5 B& M7 X5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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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0:30:16 |显示全部楼层
属地原则优先而且不是你说遣返人家就必须遣返的吧,不然那么多红通犯早回来了。4 P: K' X1 B7 L0 Q. n
第二点不知道按照日本法律刑满释放后是不是会遣返回本国,如果回来的话我国是可以追诉的,不过刑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所以个人认为就算我国再次进行追诉,也不太可能判处死刑。8 T% e. p) g. h* c5 r8 O' L3 I6 u

' _1 p: y' q3 L' B, rPS:没签字,就算我个人再同情江一家,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不能决定另外一个人的生死。希望最后能够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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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0:57:54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司考和法硕的专业课,存在不少观点上的差异,所以还是以考试分析为准。也可以关注华成法硕官方微博获取免费视频课程!
华成法硕电话:010-56129638 客服手机:1821017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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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1:03:14 |显示全部楼层
    3 \& Q- ]& B8 m/ f& y9 y
    对日本的刑罚不熟,不过按照这货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危害社会性,估计20年之内就能回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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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1:10:11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存在死刑制度,只是在日本现行司法制度下,仅杀害一个人难以判处死刑。这是因为日本关于死刑有一个【永山基准】,1967年永山枪 杀了4人,83年最高法院判处其死刑,并表明判处死刑的9项基准,其中一项就是被杀人数。
      p0 @' P/ d. B. I「永山基準的9项基准: 1、犯罪の性質 ,2、犯行の動機 ,3、犯行態様、特に殺害方法の執拗性、残虐性 ,4、結果の重大性、特に殺害された被害者の数, 5、遺族の被害感情, 6、社会的影響 ,7、犯人の年齢 ,8、前科, 9、犯行後の情状 。」4 F  J* |9 c# Z6 ]
      日本司法研修所的报告表明,受害人数是是否判处死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以往的死刑判例看,有下列倾向:
    . E- }) I( h3 U# I2 G 1、杀害3人以上,死刑的可能性大(3人以上殺害した場合は、死刑の可能性が高い);
    5 J) F1 {2 g- d5 r  P7 @ 2、 杀害2人的, 综合判断,是判处死刑还是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由量刑判断决定(2人殺害した場合は総合的に判断し、死刑か無期刑か有期刑か量刑判断が決まる);% X# @$ ]; {' C: |' x6 n" J
    3、 杀害1人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大( 1人殺害した場合は、無期刑や有期刑の可能性が高い)。
    0 o; b* k( p/ P# e1 S    从上述调查报告的结果和一些文章来看, 杀一个人一般不判死刑,在实务中,判10年左右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较多。按照这个结果来看,本案凶手如果只是杀害1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高。但是,从一些报道来看,对照永山基準的9项基准,个人觉得,本案基本符合了其中好几项基准,如果 加上签名要求判处死刑的人多,判处本案凶手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 h8 m! E& G; J# ^+ _    07年名古屋发生「闇サイト殺人事件」,被告人神田司伙同2人绑架并杀害了一个女生。女生的妈妈听说仅杀害一个人难以判处死刑,于是发起签名运动要求判处3人死刑,33万人签名。最后神田司被判处死刑。
    % }2 [0 M4 Y' y2 b) C    以上为法律日语的分析。" V. `  m2 t  F
        个人观点:江歌妈妈的签名请愿微博热度一亿多,可真正去签名的只有二十几万。可见大部分人还是处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状态,签名请愿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在日本未必。大家似乎把矛头都指向刘鑫,却忘了真正的凶手,陈世峰被高官权贵保护起来,连个人资料都很难查到。据悉其父母请了一个北京的天价律师,试问如果陈真的被判十年了你的良心不会痛吗?敢说它公正吗?本来两国法律就不一样,由于没有引渡条款,按照日本的刑法来判就是比中国刑法要轻,日本刑法所认可的公正和我国秉承的一样吗?对于请愿死刑的签名无非就是表个态——这孙子按中国法律来判是要死刑的,希望法官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什么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啊人权啊想不要太多。江母只是做尽了她必须要做的事而已,没毛病,换你妈也会这么做。(期待一审提交重要证据,陈刘二人双双入狱 维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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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1:46:15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主权问题啊,除了属地原则,其他原则都是主权象征性原则!其次,就算回国,也最多判死缓,不太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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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2:17:30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不懂为什么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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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3:47:36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Q/ u. N+ _. W; q( z7 F( Y

    $ u) E9 R/ k* ]! Q: y# h/ s8 t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 ?  D$ {2 D9 F1 x( Q5 U
    & \) [+ B8 ]+ O) p2 |4 P5 y$ E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 }9 L( L' X( ]) ?7 k  v#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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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6:40:55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了一下大家的观点:
    0 J- N& ^% s' e# y" o3 M8 @) M
    8 A1 }9 y4 y9 S9 z1、属地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我国必须尊重日本的司法主权。
    * {, l4 S0 `# h" z( |; {! V! _9 P. o3 @9 A1 z
    2、根据刑法第十条,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3 k& c# k) _5 [/ Q8 t! C

    5 ]3 Y* s- y3 P# a. i日本杀1人一般不判死刑,杀3人以上,死刑可能性比较大。所以,日本不判死刑,凶手刑满释放后,我国也不太可能判死刑。9 W4 U4 @7 U( F% j/ 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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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8:34:42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发生地是日本,而且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日本警察抓捕,中日两国没有引渡协议,这个我觉得不是司法主权问题,而是在他不回国的情况下中国是无权对他逮捕进而审判的。; I7 e' g) y- l# P3 Z8 z# F
    对于签名来言,首先是尊重法律,不应该以请愿来左右司法的审判。再说,每个国家的司法的理念不同,应该尊重当地司法的判决,不论是否符合个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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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18:41:24 |显示全部楼层
    1.要引渡,或者等他们自己回来。( d% A2 Q0 ]6 ~0 h: o" G
    2.我国可以二次审判。$ T+ O3 q; x% K+ ?! F& Z
    ) [) x& ~( o- s8 e$ o) m
    直接给你结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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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6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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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5 21:14:27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对楼上几位进行适当补充:9 I) a' k, R# ~4 f
    / ^, W6 l$ [* ~5 f
    + [; C1 M/ r8 Q9 B# {
    1,根据国际法管辖权和引渡制度,中国(属人)和日本(属地)对这个案件都有管辖权,日本基于属地原则对案件优先行使管辖权。已行使管辖权的日本一般情况下不会同意我国的引渡请求(我兔:尊重脚盆鸡司法权)。
    9 L3 |6 Q# E  [) e( t6 h5 y4 E5 v$ F5 w3 d8 A0 G+ ~; o
    2,(1)如果日本进行了审判但没有执行刑罚,那么回国后我国可以对日本方面的判决消极承认,司法机关有追诉权进行追诉,即二次审判。6 R  _9 o: }3 \! |4 d
    (2)若日本已进行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十条,【可以】免除(优先)或者减轻处罚。
    0 ^$ a  j$ s, [9 Q! }
    * S! a" H( W% F0 Z0 Q$ W+ r说人话:日本罚过我们就不罚了
    ( Z$ ]: @, \6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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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6 18:46:46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好理解 属地原则优先适用 毫无疑问     另外就是不管这个人判多少年坐完牢出来中国依然可以再判一次  注意是“可以”  但司法实践上一般是会减轻了判 或者不判  挺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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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6 19:31:18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外已经判刑并执行完毕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言下之意,我要是想要继续追溯还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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