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2025年法硕联盟论坛vip会员招生
2025法硕辅导班哪个好?
查看: 10627|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怎么理解 偷钱时偷到了枪,定盗窃罪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好友

52

积分

法硕少尉

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8 枚
积分
52 点
帖子
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7-23 22:47: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00积分
我的理解    首先偷钱未遂  属于盗窃犯未遂   (也不是特殊的盗窃犯)所以不判刑     对于枪,属于过失的偷窃枪支罪(不成立罪)或间接故意的偷窃枪支罪   这两种罪行不存在想象竞合   无论如何也定不了盗窃罪。求大神解答?

最佳答案

怪我咯 查看完整内容

偷钱偷到枪,定盗窃;偷枪偷到钱定盗窃枪支罪,这一点也不矛盾。 首先理解“包容评价”,即这里的“枪支”具备普通财物的所有特征,只不过他比普通财物多了一项杀伤的功能,所以“枪支”本质上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即“枪支”是属于普通财物的一种。同理,“盗窃枪的故意”也可包含评价于“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即“盗窃枪的故意”是属于“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的一种。包含评价是单向的,绝不是等同。 定罪要求主客观 ...
回复

举报

15

主题

0

好友

705

积分

2017年vip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252 枚
积分
705 点
帖子
158
2#
发表于 2017-7-23 22:47:22 |只看该作者
王震朝 发表于 2017-7-25 17:53
首先,感谢大神的解释。在这里大神把枪和钱财作为相同对象来看,我觉得有道理,这样的话就是刑法中事实认 ...

偷钱偷到枪,定盗窃;偷枪偷到钱定盗窃枪支罪,这一点也不矛盾。
首先理解“包容评价”,即这里的“枪支”具备普通财物的所有特征,只不过他比普通财物多了一项杀伤的功能,所以“枪支”本质上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即“枪支”是属于普通财物的一种。同理,“盗窃枪的故意”也可包含评价于“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即“盗窃枪的故意”是属于“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的一种。包含评价是单向的,绝不是等同。

定罪要求主客观一致

偷钱偷到了枪:以盗窃罪为大前提,主观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客观也偷到了普通财物(枪),故盗窃罪既遂。
偷钱偷到了枪:以盗窃枪支罪为大前提,主观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该罪。(盗窃要求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盗窃)
故偷钱偷到了枪,定盗窃罪既遂。

偷枪偷到了钱:以盗窃枪支罪为大前提,主观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只偷到了钱,没偷到枪,故盗窃枪支罪未遂。
偷枪偷到了钱:以盗窃罪为大前提,主观有盗窃枪的故意,此种故意包容评价于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所以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偷到了钱,故定盗窃罪既遂。
故偷枪偷到了钱想象竞合择一重,一般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这是三段论推导过程

首先这个点是没有争议的,不针对这道题来说,准备法硕考试切忌钻牛角尖,因为法硕的四要件主义在某些争议问题上本身就站不住脚,很多问题大佬们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你深究也没用。按照陈永生的套路来,足以让你达到北大的水平。

4

主题

0

好友

449

积分

法硕上尉

法硕军师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78 枚
积分
449 点
帖子
106
3#
发表于 2017-7-24 00:50:45 |只看该作者
枪也属于财物,行为人想盗窃一般的财物(现金,银行卡之类的),但却盗窃了枪支,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管是枪支还是一般财物都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仍然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好比,行为人想杀甲却错杀乙是一个道理)。如果行为盗窃枪支后,还非法持有的,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4

主题

0

好友

449

积分

法硕上尉

法硕军师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78 枚
积分
449 点
帖子
106
4#
发表于 2017-7-24 00:58: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对刑法理解有偏差,如果是没学过法律一看楼主推理或者用日常生活常识来看还真对……但是,楼主犯了一个最大错误,就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就是说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利益,至于行为人的目的那只是属于主观因素而且还是选择因素可以不与考虑(个别犯罪例外,比如诈骗类犯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实在不好理解,楼主可以直接把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记下来。

4

主题

0

好友

449

积分

法硕上尉

法硕军师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78 枚
积分
449 点
帖子
106
5#
发表于 2017-7-24 01:30:00 |只看该作者
陈家~大少 发表于 2017-7-24 00:58
楼主对刑法理解有偏差,如果是没学过法律一看楼主推理或者用日常生活常识来看还真对……但是,楼主犯了一个 ...

其实刑法最好用生活中例子去进行逻辑推理,如果得出十分荒谬的结论基本上就是错的,对象错误就是典型。举一例:
         行为人甲想杀乙,看见甲屋子里面有一黑影山东就瞄准黑影开了一枪。事后才发现,当天甲乙根本没有回家,那个黑影是乙的妻子丙。(本例中按照楼主逻辑推理就是甲因为乙不在场而杀害乙未遂和平,故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杀致人死亡罪……是不是觉得很合理???????但是经不起推敲,甚至荒诞,1、行为人故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确以未遂处罚或者过失处罚。2、有主观归罪之嫌疑(就是根据思想来定罪)。因为乙根本没有在案发现场,行为人甲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对遥远地方的乙造成生命的威胁,乙没回家,可能在另一个省份,另一个国家……无数种可能,总之就是不可能对乙造成法益侵犯,而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那么甲没有造成乙法益损害(法益侵犯的现实紧迫性)也即是对乙不够成犯罪,但却因为主观想杀乙却没能杀害而得出了犯罪未遂(注意,哪怕是未遂也要侵犯法益,标准术语是法益侵犯的现实紧迫性),照这个逻辑,现实中任何人有犯罪的念头都构成犯罪未遂了。
……后面还可以对丙继续推

5

主题

0

好友

262

积分

法硕少尉

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96 枚
积分
262 点
帖子
43
6#
发表于 2017-7-24 10:30:34 |只看该作者
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偷钱,而并非枪,属于认识上的错误,具体而言是客体错误,所以定盗窃罪

1

主题

0

好友

104

积分

2018年vip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52 枚
积分
104 点
帖子
24
7#
发表于 2017-7-24 10:31:28 |只看该作者
运用刑法中的包容评价思想,就是盗窃罪是基本罪,盗窃罪针对的是财物,而枪支显然属于特殊财物,因此枪支和财物的关系可以看做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因此当行为人不知道盗窃的财物是枪支时,盗窃枪支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财物)罪。
精简不?看懂了就选我吧。O(∩_∩)O

15

主题

0

好友

705

积分

2017年vip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252 枚
积分
705 点
帖子
158
8#
发表于 2017-7-24 11:14:47 |只看该作者
你认为这里偷枪的行为属于过失的偷窃枪支罪(不成立罪)或间接故意的偷窃枪支罪,先解决这两个错误。
1、无论是盗窃罪还是盗窃枪支弹药罪,都要求是以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就不存在过失构成该罪。
2、间接故意按照法硕教材有两个核心,“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放任”。此处偷到枪的这一结果明显超出认知范围,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会偷到枪。
接下来你的另一个误区:偷钱没偷到,所以就盗窃未遂了?
别忘了他偷到了枪啊,枪这个概念包含于财物。的确他没有偷枪的故意,但是他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并且他也偷到了财物(枪)。主客观一致,定(普通)盗窃罪。
我记得陈永生的录音在这块讲的很清楚啊。

1

主题

0

好友

52

积分

法硕少尉

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8 枚
积分
52 点
帖子
32
9#
发表于 2017-7-25 17:53:01 |只看该作者
陈家~大少 发表于 2017-7-24 00:50
枪也属于财物,行为人想盗窃一般的财物(现金,银行卡之类的),但却盗窃了枪支,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管是 ...

首先,感谢大神的解释。在这里大神把枪和钱财作为相同对象来看,我觉得有道理,这样的话就是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相同对象认识错误了,这样定盗窃罪没毛病  。我的疑惑有两点1.实际上这句话还有后半句  即 偷枪偷到了钱定盗窃枪支罪。 偷枪和偷钱属于性质不同的罪名, 要按不同对象认识作物来处理,哪这句话如何解释呢   2.这句话我是在陈永生教授讲义上看的  他把这个案例作为不同对象认识错误来处理的。实际上我本人对此持否定态度的。

1

主题

0

好友

52

积分

法硕少尉

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8 枚
积分
52 点
帖子
32
10#
发表于 2017-7-25 18:00:06 |只看该作者
怪我咯 发表于 2017-7-24 11:14
你认为这里偷枪的行为属于过失的偷窃枪支罪(不成立罪)或间接故意的偷窃枪支罪,先解决这两个错误。
1、无 ...

谢谢 大神解答  我也是在陈永生教授那里看到的, 不过在他讲义里把这个问题放到  不同对象认识错误这一知识点下面了,我的推理全是按照他讲义上推理的 及23页例子的上面。也就是说在这里财物和枪性质不同 不能等同。我个人觉得这个例子不好。

1

主题

0

好友

52

积分

法硕少尉

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8 枚
积分
52 点
帖子
32
11#
发表于 2017-7-25 20:12:49 |只看该作者
静静先 发表于 2017-7-24 10:30
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偷钱,而并非枪,属于认识上的错误,具体而言是客体错误,所以定盗窃罪

谢谢   评论  我只是想知道所以然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Online!

QQ|手机版|Archiver|删贴申请及投诉|本站联系方式|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906号|法律硕士联盟    网站备案:京ICP备17017054号-4

GMT+8, 2024-4-20 12:23 , Processed in 1.138266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