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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l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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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民法题(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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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8-21 11:59:2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 thc1000999 的帖子

最近一个月我要暂时离开一阵。
要是有问题10月再问我吧。
多指教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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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8-21 12:03: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 thc1000999 的帖子

你举得的例子是强制得利,不能主张费用。
既然题目已经指明牛的重量增加了,就增加部分不属于维持牛生存的必要部分,可以做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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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8-8-21 12:04:3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祥祥 的帖子

此乃我自编民法题是也: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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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8-8-21 12:06:3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1# elhan 的帖子

888 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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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8-8-21 12:09:38 |只看该作者
接单位通知
明天到下月25号选派本人去南京开会,期间由本人所发习题引起的疑问,请附贴。开会期间恕不回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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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8-8-21 12:10:3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 祥祥 的帖子

如无问题,谢绝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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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8-8-21 12:32:0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乙是恶意无权占有人,乙才是得利人,乙精心饲养牛,是为了以后能卖个好价钱。
根据民通131条:不当得利人利用不当得利本身已经获得了其他利益,应分作两部分处理:
①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归受益人;
②余额收缴归国家所有。
本题中乙饲养的牛重量增加的那部分所得的价款应该扣除有关费用收缴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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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8-8-21 12:48:1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elhan 的帖子

elhan兄  别生气啊   你还真不回帖啦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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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8-8-21 12:58:33 |只看该作者
真出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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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3:02: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thc1000999 的帖子

不是 我在我的帖子里 开他玩笑   他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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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3:16: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 祥祥 的帖子

哪个帖子你开他什么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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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3:18: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thc1000999 的帖子

他回答我的题 我开玩笑说他是百度摆出来的答案  过失啊  我是过失啊   他就说不再回复我的帖子和我的跟帖   真伤心~~~
  后来我又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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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23:15: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 thc1000999 的帖子

F中已要求返还的不当得利可以指他的劳务管理费用吧。


物权法中有关有益费用求偿权没有明确规定,依据不当得利原理,凡占有人应该均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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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8-8-23 08:32:13 |只看该作者
我选的ABD,
被一头牛给整疯了,
好像还跟答案不一样
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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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吃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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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3 10:18:09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祥祥...去负荆请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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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8-8-25 09:52: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 llxx 的帖子

没这个必要吧,不是什么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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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12:04: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 thc1000999 的帖子

关于不当得利受益人的判断标准:
    根据民通意见,可认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排除了你主观认定受益人受害人的说法)
    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可见,此时牛主人还是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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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8-8-26 12:06:4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jingxin818 的帖子

抱歉了,31和32楼的朋友。以后我不会发这种复杂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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